“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责任,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设置了底线、划定了红线、明确了高压线,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必须严查严惩。
法律法规阻挡不住一些公职人员的贪婪,某些公职人员做足了“功课”,想尽办法将手中权力变成索取商业机会、获取利益的筹码,最典型的便是隐藏幕后,以它人为“白手套”获取非法利益。
近期阳泉市一起公司内股东之间的债务纠纷中,公职人员让人代持股份将“旱涝保收”、“躺着挣钱”演绎到了极致!
2011年,杨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四人共同投资创建运营龙泉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四位股东每人实际出资 100 万元入股。由于杨某某当时任职领导干部,身为公职人员不方便体现股东身份, 杨某某以其外甥曹某某身份、邹某以爱人身份张某某身份成立成为隐名股东,二人参与实际经营。
2011年12月办理工商成立手续后,检车线未建,杨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三位股东抽资出逃340.8万元,只剩59.2万元。2013年开始建厂,召开股东会,叫股东注资,都说没钱让史某某负责,史某某向亲朋好友借资200多万元,到2014年4月,购买设备,又召开股东会注资购买设备,还是说没钱让史某某想办法。史某某垫付125万购买检测设备,之后,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杨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三股东让史某某作为董事长自己想办法,最后史某某通过变卖自己的住房筹集了260万元交给公司会计,会计直接支付欠的220多万。这时又召开股东会,杨某某提出叫邹某某上去经营,管理财务。并于 2016 年8月 1 日和2016年 10月 1日两次签订了《龙泉交通汽车检测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200万元与60 万元, 共计 260 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该26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向朋友的借款220万元债务及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2017年公司分两次偿还了史某某 30 万元,2020年史某某经营期间,代公司又偿还了67万元,尚有 163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偿还。
通过庭审笔录及法院的判决书,龙泉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股东间的资金往来极为清晰。
公职人员杨某某、邹某某、刘某某与史某某四人出资400万元成立龙泉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后以杨某某为首的三位股东抽资,导致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史某某个人垫资125万购买检测设备并出售自己的房产出借260万给公司作为运营资本。
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入股成立检测公司就是为了“挣钱”,在成立检测公司后,公司要投入资金建立检测厂,为保“挣钱”不能“亏本”,最开始便抽逃出资,最终史某某个人垫付125万、卖房筹资出借给公司260万。建成检测厂后,杨某某等人为保证“挣钱”而不亏本,召开股东会,通过带有“欺诈”性“经营承包合同”的决议。
这份2017年11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很有意思!
这份股东决议实际上就是一份“经营承包合同”,条款设置杨某某等三人股东“旱涝保收”,公司之前的债务、之后可能产生的债务,法律责任全部由经营者股东史某某个人承担!
公职人员违规让人代持股份本就是为了利益。杨某某追求利益更是直白,按照股东决议杨某某三人按月拿固定的股东分红、每年收取固定的经营承包金。
公职人员让人代持股份,成为隐名股东已经违规,早在成立之初,签订股东会决议前,杨某某等人抽调资金出逃更是违反了《公司法》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股东抽逃出资在公司经营中往往因为股东之间的情谊,极少会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介于杨某某公职人员的身份,史某某也没有追究杨某某三人抽逃出资的责任。
股东抽资出逃后,杨某某等人仍以“股东”的名义召开股东会,生成名股东会决议实为经营承包合同是否合法还需要司法认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股东已经抽资出逃已经违法,抽逃出资的股东岂能继续行使股东的权益召开股东会?
史某某个人垫付125万购买设备,又卖房筹措出借260万给公司,目的便是正常经营公司,但公职人员杨某某、邹某某、刘某某三人只想着如何得到“利益”。
在公司尚未盈利的情况,仍要求史某某按照“股东会决议”按月给予股东分红,按年给予经营租金。迫于杨某某等人的压力,史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公司尚未盈利的情况下,不顾自身的利益,在尚未归还自己垫资125万和出借给公司260万,优先给予杨某某三人股东分红,缴纳经营租金。
眼见经营承包合同到期,公司尚未将史某某的欠款归还,杨某某等人贪心不足,有将债务全部由史某某承担的“股东会决议”,为将利益最大化,杨某某等三人私自召开股东会,以“多数”股东的名义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法人由史某某变更为股东刘某某,彻底将史某某踢出局,
在将史某某踢出局的过程中,在史某某仍是公司法人的情况下,杨某某等人私刻公章,未通知史某某私自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将法人由史某某变更为刘某某。
至此,史某某个人垫资125万,借款260万,经营龙泉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五年之久,给予杨某某等人股东分红及承包费用合计800余万,自身却被踢出公司不说,只落得一身“欠款”。
公职人员杨某某等三人,出资后抽回资金,可以说毫无成本地获得800多万的收益,和一个固定资产近千万的检测公司,且将公司尚欠股东史某某125万设备垫付款、260万借款中还有160多万的未还借款转为债权由史某某一人承担。
公职人员杨某某当官发财即受禄食禄又与民争业,近乎空手套白狼挣下千万身家!
史某某个人垫付近400万经营公司最终被踢出局,只能起诉到法院要回自己垫付、出借给公司资金。
史某某于2014年垫付125万用于购买检测设备,法院认定史某某提供的证据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史某某的确垫付了125万资金,但因为2017年的“股东会决议”法院认定公司的一切债务由史某某承担。
公司在未偿还史某某债务未盈利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偿还债务而不是给予股东分红,法院却认定“史某某承包期间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股东的分红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陈述不予采信。
公司还欠着史某某垫付的125万,以及出借的260万借款尚未清偿前,法院对史某某所言“公司未盈利”居然不予采信。
(2023晋03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史某某的陈述,认定公司还未清偿史某某的设备垫付款和借款,属于“盈利”,支持公司给予股东分红。
二审法院的质证会议,更是从程序上偏袒杨某某等人。
二审质证会议中,法官未通知当事人史某某的律师,在史某某的律师未到场的情况开展质证程序。在开展质证程序中,史某某没有律师陪同完全无法保证自身的利益,史某某提出的部分证据与事实,法院也未通知关键人员到庭核实,最终质证程序完全成为形式过场,从根本上损害了史某某的利益。
在审庭上,法院也未考虑公司与史某某欠款尚未清偿完全,认定公司给予股东分红合理,完全没考虑史某某的个人利益。
法院庭审判决中,只考量“2017年股东会决议”中债务由史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史某某提出“公司清偿欠款之前分红不合理”、“杨某某等人私刻公章违规变更法人”等证据不做核实也不予采纳。
为快速结案,一审法院枉顾公司尚未归还欠款的事实,认定公司盈利支持给予股东分红;二审法院不予核实“私刻公章,违反公司法程序的情况变更法人”的证据,只考量对史某某不利的证据,质证程序在不通知史某某的律师,不核实也不认可史某某提供的多数证据情况下,最终史某某败诉。
本案例的事实很明晰。公职人员杨某某违规让人代持股份,与史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成立检测公司。成立公司之后,在公司还为开始营业便多数抽逃出资,近乎无成本成为公司的股东。2011年至今,史某某个人垫资、出借给公司的资金近400万元加利息尚未拿回,最终检测公司被杨某某等人通过私刻公章、违反工商程序的手段等控制,史某某付出近五年的精力经营公司,尚倒贴近400多万元;而杨某某等三人以近乎无成本的手段获取逾800万元的利益,并控制固定资产逾千万的公司。
一个公司4个股东,以公职人员为首的杨某某三人获得千万利益,史某某反而近400多万欠债收不回。
违法违规的人获利,依法经营的人血本无归,这不是“公平法治”。
据悉,史某某已经报案,杨某某等三位股东“抽逃出资”、“私刻公章违规变更公司法人”已经被控制,目前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处于取保候审。
也是杨某某等人太过贪婪,违规获取千万利益尚不知足,导致最终身陷囹圄。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在这里我们恳请上级部门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当地阻力和干扰,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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