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属于严峻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近日,澄江警方成功侦办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
11月19日晚,玉溪市抚仙湖治理局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觉,有人在右所镇矣旧社区抚仙湖水域电击捕鱼。接到报警后,澄江市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赶往处置。到达现场,发觉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使用电瓶、电网兜等工具正在湖里电鱼。民警先后抓获杨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收缴捕鱼工具电鱼兜2个、逆变器1台、电瓶4组及野生鱼类46.4公斤。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对因满足口腹之欲、贪图一时之利,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澄江警方将连续加大法律宣传,加强部门联动、区域联合,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打高压态势,保护好澄江的碧水蓝天,保护好老百姓的母亲河、母亲湖,为把澄江建设成为玉溪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贡献公安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峻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审 核:王江卫
编 辑:段玲陟
来 源:环食药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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