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刺激消费,搞促销活动是常有的事,促销活动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例如降价销售、免费试用、限时折扣等。一个成功的促销活动不仅可以促进销售,增加销量,提升业绩,还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好感度和提高客户黏性。
陕西宝鸡的一个便利店为了促进消费,举办了一个促销活动。老板订作了一个巨大的横幅挂在便利店门头,非常显眼,上边写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一名路过的男子看到后心动了,进去买了四条香烟却并没有享受到第二件半价的优惠。
该男子气愤不已,将便利店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李博这天出门逛街,看见一家商店的门口围着很多人,非常热闹。
李博感到十分好奇,他挤进人群,抬头看见便利店门头上挂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标语,原来便利店在搞促销活动。
李博是老烟民,他心想,烟是消耗品,早晚都要买,不如趁着搞活动多买点存货,毕竟“有便宜不赚是傻子”嘛。
于是李博就跟随人群进入了便利店,买了两条苏烟和两条好猫烟。
一条苏烟标价是四百五十元,一条好猫烟是二百三十元,按照“第二件商品半价”的标准来算,两条苏烟一条原价另一条半价,加起来应该是六百七十五元;两条好猫烟一条原价第二条半价,加起来是三百四十五元,共计一千零二十元。
但是当李博走到收银区准备结账时,老板屈坤看到他买的是香烟,要求他支付一千三百六十元。
李博非常疑惑,问老板:“你们不是第二件商品半价吗?怎么会按照原价支付呢。”
老板屈坤抬头看了一眼李博,告诉他,香烟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不能享受“第二件商品半价”的活动。
李博非常气愤:“你外面的横幅上明明写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我买的香烟难道不算你店里的商品?”
老板说:“是的,小店里的香烟不参加这个优惠活动。”
李博又说:“我怎么知道香烟不参加优惠活动,你门口的横幅上也没写清楚啊!”
老板不耐烦的回答说:“你不知道我现在告诉你了,香烟就是要按照原价算,你爱买不买,不买拉倒!”
不论李博怎么据理力争,老板就是不肯将李博所买的香烟以第二件半价的价格结账。
李博脸皮薄,不好意思和老板说不要了,最后无奈之下还是以原价一千三百六十元付了账。
从便利店出来回到家的李博越想越气,明明是老板自己在便利店门口拉了横幅“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后来又说香烟不包括在内,不能享受第二件半价的优惠,老板这不是纯纯欺诈消费者吗?
李博咽不下这口气,来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便利店告上了法庭,认为便利店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不仅要求便利店退还自己支付的一千三百六十元,还要赔偿他三倍损失即四千零八十元。
便利店老板屈坤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出庭答辩,他认为在结账时他已经明确告知了原告李博香烟不享受第二件商品半价的优惠,不属于欺诈行为。
并且李博在知道了香烟不享受优惠活动后仍然接受了以原价结账,然后出门转头就将便利店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是明显的讹人。屈坤认为李博具有恶意,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便利店为了促销在门头拉横幅宣传“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但并没有另外作出标注说明原告李博购买的香烟不参加该促销活动。
原告李博购买香烟时没有享受到促销广告宣传的第二件半价的活动,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便利店返还原告李博所支付的一千三百六十元,原告李博也要退还在便利店购买的全部香烟;另外被告便利店要赔偿原告损失两千零四十元。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便利店不服,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一经曝光,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有网友认为商家搞促销活动应该要“玩得起”,既然说的是“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付钱的时候又说香烟不包括在内,便利店老板没有格局,而且这不就是欺骗消费者嘛,对于这种欺骗消费者的无良商家要重罚!
不过也有网友是站在便利店老板这边的,认为此事是李博是故意讹钱,因为在付款时老板已经说了香烟不享受优惠活动,如果李博接受不了原价可以不要买了,而他当时选择了付款,但是回头还想索要三倍赔偿,忒不道德。
还有网友认为,便利店老板也是小本生意,按照零售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一般烟酒都是不参与各种优惠活动的,老烟民应该都知道这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不知李博为何不知道。
各位网友可以从道德的角度评判李博和屈坤的行为,各抒己见。但是法院已经对便利店老板屈坤的行为作出了法律上的认定和审判。至此,此案告一段落。
【以案释法】
便利店老板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条文是法律对虚假宣传的认定以及处罚等措施所做出的的规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本案中,便利店为刺激消费策划促销活动,在门头的横幅上说明“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并没有对香烟不参与促销活动作出特别的强调,消费者李博有理由相信香烟也参与促销活动,可以适用第二件商品半价的规定。
但是李博最后所购买的香烟没有享受到第二件商品半价的优惠,老板屈坤在结账时才告知李博香烟不享受第二件商品半价的优惠不属于提前告知,因此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李博的损失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便利店的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行为不仅要承担对原告李博的民事赔偿,还有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为什么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假宣传是商家为了利益而对消费者进行隐瞒、欺诈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国法律出台的退一赔三的规定能够在消费者受到商家的欺诈后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回消费者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李博所购买的第一件商品本应该按照香烟原价购买,没有受到便利店的欺诈,但是在购买第二件商品时没有按照半价的价格进行收费,受到了欺诈,故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是以原告李博购买的第二件商品的价款为基数进行。
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李博应该从被告处得到的赔偿是一条苏烟和一条好猫烟的价格的三倍,即(450+230)×3=2040元,而不是李博以为的购买全部香烟价款的三倍即4080元。
【结语】
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线。诚信是商家生存发展的保证。
这个案件告诫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恪守社会公德,秉持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经常会受到不良商家的欺骗,觉得自己付出的金钱和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匹配。消费者应该积极维护消费权益,保障自身利益,用实际行动捍卫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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