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北京的大律师李肖霖默默遥望河南,他想听千里之外行刑的枪声。
被枪决的犯人身份非常特殊。
为了那个人人都说赢不了的案子,李律师奔波了两年多。枪声是对他最好的告慰。
2006年6月的一天,李肖霖律师接到一个电话,说河南有个案子要请他帮忙,还说当事人很穷,可以说是穷困交加。
作为京城有名的刑辩大律师,李肖霖不会随便接案子,富豪都不一定能请动他,所以对方坦言很穷。
但身为大律师的李肖霖,首先考虑的不是个人名利和得失,而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了案情后,李律师心生气愤:“怎么能这么坏呢?!”他无法容忍那些令人发指的恶行,不能让丧尽天良的恶人逍遥法外,更不能容忍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特别是在执法机关内部。
李肖霖律师当即决定:接!
一
河南周口市民李金花经营着一个报刊亭,弟弟李胜利下岗后便帮她看摊。
2004年9月20日,李金花一直没看到弟弟骑车过来上班,猜想他在忙自己的事,也没多想。
直到晚上10点,好心人告诉李金花:你弟弟出事了,快去医院看看吧!
李金花和家人赶到医院,看到的居然是一具尸体。
李胜利全身冰凉,左眼乌青肿胀,满脸血迹。下身穿一条短裤,左脚光着没有鞋袜。丢在旁边的长裤上有很多皮鞋印……
妹妹李艳红看到这一切,突然想到早上曾看到过哥哥李胜利。因当时和老同学说话就没招呼哥哥。早上他还好好的,怎么晚上就进太平间了?
第二天,还没有尸检结果,沙南公安分局便作出调查报告,称李胜利携带管制刀具到吕秋玲的移动收费厅闹事。接报警后,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等将李胜利带回,留在留置室。当天下午2时40分左右,忽听有人喊“有人跳楼了”,这才发现李胜利躺在一楼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的解释是李胜利跳楼自杀。
但涉事的几个民警一夜之间都不知去向,集体蒸发了。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并怀疑。
李家人想知道李胜利在派出所的5个小时经历了什么。他们无法接受“自杀”二字,因为李胜利没有理由自杀。
38岁的李胜利为人本分善良,是踏实过日子的好男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和睦幸福,正满心希望筹划自己盘店当老板呢,怎么可能自杀?
公安局调查报告中提到吕秋玲的移动收费厅,就是李胜利想接手的店面,双方口头约定好了转让费。等李胜利筹齐钱去找吕秋玲时,她却说盘给别人了。
李胜利很生气。晚上回家说起此事,他妻子便打电话质问吕秋玲,两人在电话里争吵几句。
次日早上9时许,李胜利路过吕秋玲的收费厅时被她喊住,之后便被警察带走,在派出所坠楼。
9月21日下午,周口市检察院对李胜利进行第一次尸检,结论为李胜利的死亡系高坠形成。
10月2日,河南省检察院对李胜利进行第二次尸检,结论为高坠可以形成李胜利身体伤痕。
李家人认为:尸检结论并没有说明除了坠楼可能引起的伤痕外,其他的伤痕,包括身上的鞋印如何解释?
为了给李胜利讨回公道,家人四处上访鸣冤。李金花和李艳红姐妹俩辗转进京,终于得到高层的关注。
二
2005年1月,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胜利进行第三次尸检,结论为高坠致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2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示,要求严查李胜利案。3月,周口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成立了“920”专案组展开调查。5月,周口市检察院开始重新调查这个案件。
2005年11月16日,周口市检察院对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
2006年5月2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胜利进行第四次尸检。结论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不排除李胜利系被动坠地死亡之可能。
李律师认为:按照常理,即使跳楼自杀的人,只要是在头脑清醒时下坠,都会主动或者下意识地让手或脚先着地,以保护自己。
但尸检报告证实,李胜利的手脚都完好无损,而是身体左侧着地,左侧的多根肋骨全断了。因此可见他坠楼时应该已经没有任何自我的保护意识。
另外,李胜利坠地后身体几乎贴着楼房。如果按涉案民警所说,李胜利是借上厕所走到四楼时突然跳楼,那么他的身体肯定会和楼房有一定的角度。因此推断:李胜利有可能是在丧失意识的情况下被人横着扔下楼的。
分析判断都很正确,但还得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但取证工作太难,想在派出所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回忆当时的情况,李肖霖律师感慨道:“检察官一开始也以为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渎职案件,民警把人抓来了没有看好,让人跳楼死了。但是调查了一两千人后,真相逐渐显露出来。他们说:‘了解到真相以后,如果我们不继续办下去,我们就违法了’。这是一批非常尽职尽责的优秀检察官!正是他们的细心工作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检察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调出七一路派出所事发当天所有的出警记录,找当天在派出所出现过的人,逐一排查了解情况。终于发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里少了两个人,而其中之一的小董居然是李胜利案件的关键证人!
李律师激动地说:“这真是上天派来的证人,坏事不能做得太绝,否则老天都不会饶过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