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来,能让最高领导人震怒的案件屈指可数,“红旗沟惨案”无疑是其中之一。
这起案件又称“六一六内蒙古牙克石特大凶杀案”,也是后来展开全国“严打”的导火索之一。
该案件最惨之处在于,案发时间仅十几个小时,受害者却达27人之多,其中甚至还包括一名75岁的老人和一个2岁的幼儿。
令人吃惊的地方是,犯下这等滔天罪行的10名案犯,竟然都是青少年,最大的不过19岁,最小的也才刚刚15岁。
而带头的几个案犯更是毫无犹豫和忏悔之意,不惜以自爆方式彻底自绝于社会。
无论是那时候的大众,还是今天的我们,似乎都无法理解他们的行为,不由自主的产生一个疑问——
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失去了人性?又是什么原因令他们决绝至此?
一、犯罪分子的个人原因
红旗沟惨案发生在1983年,当时的人们普遍还不了解有一个心理学名词叫“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而红旗沟惨案的主谋于洪杰,就带有非常明显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于洪杰的父母对他从小实施的就是棍棒教育,这种教育往往会培养出两种极端的孩子,一种是唯唯诺诺者,一种是彻底叛逆者。
于洪杰属于后者。
尤其是他处在叛逆期的时候,父母不懂得如何和他沟通疏导,只是一味的暴力管教恫吓。
不当的教育方式使得于洪杰从一个原本只是有些顽劣习性的熊孩子,逐渐演变成了一个习惯通过破坏和犯罪行为缓解内心郁结、不满的不良少年。
眼见长大的孩子再也无法管束,于洪杰的父母索性放手不管,任由他被安置在内蒙古的红旗沟农场参加劳动改造,指望劳动环境能够纠正于洪杰的行为。
但是他们却忽略了于洪杰的劣性人品此刻已然成型,又是派出所的常客,早就没有人愿意理会他、更没人能够管理约束他。
被父母放弃的于洪杰,又遭到周围人的孤立和排斥,内心便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
于洪杰多次纠集小混混到农场小打小闹,希望吸引他人注意。但周围人依旧秉着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避他如避瘟神。
旁人的无视并没有让于洪杰产生一丝愧疚和反思,反而内心越来越怒不可遏。
他开始仇视身边的一切人和一切事,一心只想着干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好让所有人都注意到自己的存在。
于是在1983年6月16日,于洪杰找来杨万春和韩立军这两个朋友一起商量“干大事”。
虽然杨立春才16岁,可已经是一个蹲过三年牢狱的盗窃惯犯。而15岁的韩立军也是一个因持刀抢劫坐过一年牢的老江湖。
这两人的思想和行为,比起于洪杰有过之而无不及。再加上他们都有过坐牢的经历,对自己的人生早已不抱希望,对身边所有人也都是恶意满满。
三人喊来农场的知青王文礼、李晓东,然后又叫来各自相熟的工友李亮、杜俊峰、王亚生、张祖光、包海山,总共十个人聚在一处胡吃海喝。
酒精作用下,韩立军提议去血洗农场,并拿出刀子威胁准备打退堂鼓的王亚生。
杨万春不失时机的搬出私藏的炸药,打算配合行动、制造出最大的轰动效应。
于洪杰则一马当先的喊出了“不能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的歪理口号,鼓动大家参与其中。
其余七人也都是半大孩子,平时虽有些偷偷摸摸的毛病,但要杀人放火还是心生怯意。
奈何动手杀别人的怯意,终究敌不过于洪杰和韩立军眼前的性命相逼,再加上灌下的酒虫上脑,这七人就这么跟着摸黑进了农场。
十个人犹如恶魔附体,拿着刀枪棍棒、斧子军刺,沿着红旗沟农场宿舍一路杀了过去。
男女老幼二十几具尸体倒在了血泊之中,他们还将十几名农场女知青集中到一处实施了强奸、轮奸。
丧心病狂的杨万春甚至趁着别人杀累了的间隙,特意跑回宿舍对垂死的人进行补刀。
农场的工作人员万万想不到,几个小孩一般的人,居然能莫名其妙的做出禽兽般的行径。
除了于洪波、杨万春、韩立军三名主犯,剩下的七个人在一开始或许还能说自己是被胁迫至此,但后来也都同样双手沾满了鲜血。
尤其是李亮和包海山两人,更是跟在于洪杰和杨万春的身后,主动参与了对女知青的奸淫行为。
可怜十几名女知青,早已被这群禽兽吓破了胆,只能在恐惧和屈辱中瑟瑟发抖,一时竟然忘了逃跑,以致后来又有几人被杀。
犯下滔天罪行的于洪杰由始至终都很清醒,他明知自己已经难逃一死,所以打算点燃炸药自杀。
期间,由于其中一个案犯李晓东不想陪着于洪杰同归于尽、企图提前逃跑,便被同伙从背后来了一枪结果了性命。
于洪杰似乎很满意自己的所作所为,事后还点起了烟悠闲自得的抽了几口。
或许是上天刻意惩罚于洪波的残忍和嚣张,他抖落的烟头意外掉落在了现场的汽油上,提前引爆了炸弹。
炸弹爆炸的那一刻,韩立军当场毙命,于洪杰被炸成重伤,躲到一边的杨万春以及其他六人四散奔逃。
第二天,幸存的女知青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赶到现场后,整理出27具受害者和案犯韩立军、李晓东的尸体,以及重伤的于洪杰。
于洪杰并没有如愿当场死亡,他必须活着接受惩罚,必须再次体会死亡到来的恐惧。
很快,红旗沟惨案上报到了中央,引得邓小平大怒,严令警方无论如何必须抓捕到在逃的嫌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仅仅用了七天时间,警察便抓到了所有在逃的案犯。
经审理后,于洪杰、杨万春、杜俊峰被处以死刑,其余人按罪行分别处以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社会环境的诱发因素
从整个案件过程看,主犯于洪杰由于本身性格叛逆,加之童年缺乏正确的教育,后又社会适应不良,最终形成外在对他人怀有强烈的报复攻击性心理,内在又毫无羞愧悔恨感的精神变态性格。
然而并不是所有具有心理缺陷的人,都会做出伤害他人和破坏社会的行为的。
这其中必然有环境的诱发因素。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经济刚刚从崩溃的边缘拉回,城乡之间的流动才稍有恢复。
此时,城市有大量的待业人口,农村生产力也根本无法消化那么多就业需求。
曾经的下乡知青也成了争相返城劳动力,许多得不到进城就业机会的青年要么留在农村郁郁不得志,要么作为城市的流民四处浪荡。
整个社会弥漫着浮躁、郁结、矛盾的气息,这种氛围极易滋生人们内心的戾气。
另一个原因是,全社会法律意识淡薄,习惯于用抄家、武斗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初开的国门又让部分人热衷于影视剧中拉帮结派、哥们义气类的黑社会潮流。各地都频发帮派聚众斗殴、公然结伙拦路抢劫、尾随强奸妇女等恶性治安事件。
如此社会环境下,一些人难免产生颠倒的价值观:以伤害他人为乐,以破坏社会为荣。
大家都在追寻极致的财富享乐的资格,却极少在意追求的过程和手段是否符合正义和理性。
遇到不满、挫折、不得志,往往不会思考自身的缺失和补救的办法,而是盲目的仇视挡在面前的人和事、一味地泄愤。
当只问成败、不问过程变成一个社会的共识,个体的异变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如红旗沟惨案中的于洪杰,小时候看似被父母用棍棒强行“端正”了行为,但实际上,棍棒的痛却深入到于洪杰的骨髓。
他会认为所有的“错”,都是靠暴力解决的。
没人在乎他为什么做错事,也没人在乎他如何看待生活中的困难,更没人告诉他除了打骂之外、还有其他方法解决问题。
久而久之,于洪杰自然而然的认为,要想证明自己的“对”,就必须足够暴力。
如果打骂不能解决问题,那就干脆用杀人放火一次性解决掉有问题的人。
而于洪杰对内心的怨恨,可能也仅仅来自于别人不理他、同事无视他、领导不重视他,总之就是人人都看不起他。连他的父母都对他不闻不问、弃之不顾。
人一旦有了这种被孤立的感觉,可能会把全世界的人都视为仇敌,把所有事都看作不公平,将自身的任何际遇都当作为难。
有如此环境刺激,加上自身的因素,于洪杰这类人很难成长为心理健全的人,也必然会铤而走险去犯罪。
因为经济、法制的崩溃破败,对整个社会和具体个人的负面影响,其实是相当巨大和深远的。
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当时的领导才意识到国家需要一个全社会层面的、严格强制性的修复,才能确保以后的正常发展。
因此在1983年8月25日,邓小平亲自发出指示,要在三年内组织三次大的战役。
意在打击全国各地猖獗的刑事犯罪,重塑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先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再促进经济发展带领百姓致富。
昨日之事,今日之师
四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却仍在历史的长河中振聋发聩,当然,这场悲剧的背后,其实还隐藏着多个方面的反思。
对于家庭,父母应该学会用人性化的教育培养孩子的人性理性爱心,而不是用棍棒揍出孩子的服从性。
这样即便某些孩子有先天的性格缺陷,也会因后天的人文关怀而得到妥善的安抚。
而在社会上,各地方应该始终致力于普及基本的法制观念、发展有序稳定的经济建设,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上面的指示行动。
这样才能使社会从根本上获得长治久安,人民才能从此安居乐业。就算难免疏漏,也属于偶然、能及时补救完善。
尊重规则、敬畏生命,人才会有恒产恒心。
如果当初红旗沟惨案仅仅是个例孤案,那么显然是那10个案犯的个人问题。但如果当时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那一定是那时候的社会机制哪里出了问题。
刑罚的重点不仅是罪魁祸首,更是要警示人心险恶者莫再作祟;严打的不但是犯罪活动,更是为了给扭曲的社会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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