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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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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住房公积金官微消息,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全国范围内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经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会签通过,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商品房预售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全国范围内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四、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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