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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市政协原主席被公诉,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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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范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1月16日消息,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郭伦(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伦利用担任营口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盘锦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司法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郭伦,男,汉族,1965年6月生,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他曾任营口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绥中县委书记,东戴河新区党工委书记等职。2014年,他任盘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8年任盘锦市委副书记,2022年任盘锦市政协主席。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9月消息,郭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称,经查,郭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守政治规矩,不按规定请示重大事项;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认为,郭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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