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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49条民行裁判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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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复诉讼的49条民行裁判规则(二)

23、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沈介祥诉海南千博乐城开发有限公司、蒋晓松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重复起诉的判断和处理,应当兼顾和平衡起诉权保障、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禁止重复起诉的宗旨规范。前后两诉当事人是否同一和诉讼标的是否同一,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一般标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855号

24、原告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Ⅰ、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Ⅱ、当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据此,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25、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是否应认定重复起诉?——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不能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26、能否因因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而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但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该案事实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号案,诉讼主体与本案相同,起诉所涉事实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施工合作协议》,但第00250号案诉请解除这两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本案则是原告就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与上述案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

27、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再以相同抗辩理由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禁止重复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该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从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了认定,则在本案中的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经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28、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刘某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该案中,刘某起诉辰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虽与(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均基于马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法律依据、主张事实为辰宫公司是案涉马某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8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

29、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请求和理由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理由相同的,属于重复诉讼——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从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目的来看,该诉讼类型是在经过执行异议审查后,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而设立,当第三人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在其他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被实质性解决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缺乏正当性。

第二,从仲裁程序的救济途径来看,在仲裁庭裁决驳回中铁物公司关于中车山东公司对润和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后,依据一裁终局规则,除非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否则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铁物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中车山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其实质是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这不符合仲裁程序的救济规则。

第三,从或裁或审原则来看,尽管中铁物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直接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但由于其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与仲裁程序中的请求相同,如果人民法院再次予以审理,实质上属于重复审理,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因此,中铁物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本案应当驳回中铁物公司的起诉。但考虑到原审法院驳回了中铁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尽管在处理结果上与驳回起诉不同,但也未对当事人的权益及仲裁裁决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可驳回中铁物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总第301期)

30、重复诉讼的认定——朱某某与袁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同一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裁判冲突。具体到本案,首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两者所受具体法律规制不同,前者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后者则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其次,两案分别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虽原告均系朱某某,但被告并不相同,前者被告为袁某某和山东美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者被告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所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亦不同,前者的诉讼标的即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是涉案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两案可能均涉及转让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问题,但亦仅为涉及相同事实,而由于诉讼标的不同,案件审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乃至审理思路、审判理念均存在差异。最后,两案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前者为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的转让协议不成立,即确认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后者则为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变更专利权人的行政行为,即明确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的情况下,认为朱某某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因涉及涉案专利转让协议真实性的认定而与其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诉讼,该观点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53号

31、不具有诉的利益且反复提起相同类型诉讼属于滥诉行为----再审申请人段某诉Y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针对同一地区不同经营场所的同一类型产品或同一经营场所的不同类型产品,客观上可以就产品质量问题在一起或几起投诉举报案件中完成,但举报人却人为分开举报并要求分开处理,这一行为将导致大量的社会资源被损耗,也偏离了投诉举报制度的初衷,不具有合理正当性,其投诉举报目的并非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且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案例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32、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郑某晚、岳某琴、伍某梁、岳某利、岳某容诉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为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包括生效判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的案外人。生效判决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属于同一纠纷。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究竞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确实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第二版)》,杜万华总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3、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的,构成知情权的滥用——陆某霞诉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案例来源】:姜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34、本诉和前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且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也不完全重合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李某玉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需要对本案与前案的相关要素予以逐项核查,以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7524号

四、地方各级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35、当事人对诉讼中放弃的诉请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管某某诉叶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对其是否放弃该部分诉请之实体权利进行释明,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原则,结合该部分诉请是否通常被单独主张,对放弃诉请的意思表示做出认定。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当事人就该部分诉请另行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Ⅰ、关于放弃诉讼请求的时间

法院认为放弃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方式,在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不应对放弃诉讼请求的时间做出限制。原则上,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放弃诉讼请求。

Ⅱ、关于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现有司法解释中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该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本条规范了共同侵权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后果对赔偿权利人进行释明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清楚。”同时,“作上述规定的意义体现在既判力理论的功能方面。被纳入既判力主体范围的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一道,对于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必须尊重,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者做出相矛盾的判决。”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当事人希望获得何种范围和方式的救济的意思表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根据民事诉讼原理,放弃诉讼请求是一种诉讼行为,但同时处分的是实体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后所放弃部分的争议自然消除,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文号】:(2017)沪02民再60号

36、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中行为人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会昌县周田镇周田村陈屋三小组诉会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为人撤诉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答复,行为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3)赣中行终字第22号

37、诉讼当事人以同一事实重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诉怀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诉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正在审理中,其又以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另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38、后诉与前诉标的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刘正祥诉泰州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应当认定属于重复起诉。当事人两次起诉分别要求撤销两个行政复议决定,两次诉的标的不同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05)苏行诉终字第10号

39、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产生的争议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就该标的进行分割另行起诉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杨善兵诉连云港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民事诉讼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此前的民诉法相应条款中虽未提及调解书,但因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2013年1月1日以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适用于调解书。

【案例文号】:(2012)苏商申字第25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江苏省参阅案例

40、当事人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并且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案例文号】:(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1、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又提起诉讼,后诉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构成重复起诉——吉甘特公司诉天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4)浙金商终字第2028号

42、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文号】:广东省参阅案例粤民例第16号 (201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36号

4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CRP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山西威特食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被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理解以及司法实践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可概括为:“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7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92辑

44、当事人就相同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的,属于重复诉讼——林淼诉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于禁止重复起诉无明确规定。但一事不再理是公认的法理。受案法院采用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原因事实之“三同”标准,以平衡禁止重复起诉和当事人诉权保护之间关系。

【案例文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04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1辑

45、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但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的,则构成重复诉讼——曹县凤凰凯悦置业公司诉赵茂生等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若该消极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已包含在前诉之中,审理前诉必然要对该争议作出裁断的,则该消极确认之诉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江苏高院(2016)参阅案例25号 (2015)苏商终字第00562号

4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用来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构成重复起诉——王建康诉重庆市展力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由于其诉讼标的与给付之诉同为给付发生和确认针对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给付之诉中消极确认合同效力的事由已经以抗辩的形式由后诉的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的审查范围包含消极确认之诉的审查范围。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对抗给付之诉的消极确认之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此认定,并不损害消极确认事由主张一方的实质权益,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诚信诉讼。

【案例文号】:(2018)渝02民终1035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47、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分别传播同一作品的,即使该作品均来自同一服务器,但因作品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均不相同,故行为人的传播行为不是同一侵权行为,权利人针对通过不同终端设备传播作品的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文号】:(2016)京0105民初9567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7辑》

48、应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惠某与福建省漳浦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即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对象是否相同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识别。虽然生效判决已对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作出了处理,但该残疾赔偿金与接受人工生殖技术治疗费用并非同一范畴,填补损失的对象也不同,二者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7)闽06民终934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

49、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解答精要】:

对于是否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认定前提,又要审查是否同时具有《行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其核心均是后诉与前诉解决的不应是同一个问题,不能让后诉变相的产生改变或者否定前诉的效果。

【具体阐释】:

《行诉解释》第106条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需要符合两方面条件,一是认定前提,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二是构成情形,即同时具有《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核心含义,是在后诉起诉之前,对于同一诉讼事项存在前诉,并且前诉正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裁判生效。对此,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予以考虑:

其一,如果对于同一诉讼事项存在先后两个诉讼,并且后诉同时具备《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但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前,前诉已撤诉,即前诉原告已申请撤诉并已得到前诉审理法院的准许,那么后诉是否还构成重复起诉?

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前诉已被准许撤诉,不再处于“诉讼过程中”也没有〝裁判生效”,那么就不能再按照重复起诉来裁定驳回后诉。也就是说,即使后诉在起诉立案时属于重复起诉(即后诉立案时前诉尚未撤诉),但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重复起诉的裁定前,后诉具有的重复起诉性质已经消除(即前诉已依法办理撤诉),那么后诉就不再属于重复起诉,后诉审理法院应继续进行审理。

与之相关的是,如果后诉审理法院已经因为重复起诉而作出了驳回起诉裁定,前诉原告再向前诉审理法院撤诉,那么,无论前诉审理法院是否准许撤诉,均对后诉审理法院已经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没有影响。因为,在后诉审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时,后诉仍然具有重复起诉性质。

其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对同一诉讼事项不断进行起诉、撤诉、再起诉,此种滥诉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重复起诉处理?

我们认为,与上一种情况的分析相同,即使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存在重复的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等行为,也不能够按照重复起诉处理,因为不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认定前提,缺乏处于 “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裁判生效”的前诉。此时,对于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应通过对其滥诉行为的认定而予以纠正。

对于重复起诉,除了要符合认定前提之外,根据《行诉解释》第106条,还需同时满足三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现对《行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逐一分析。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在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以及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相同”的通常理解为: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此外,“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包括前后两诉的诉讼当事人主体或者数量不完全一致但包括相同当事人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区分处理。对于前后两诉中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需同时结合其他要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对于前后两诉中不相同的当事人则不能按照重复起诉处理。例如,甲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乙是利害关系人,丙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前诉中,甲起诉丙;后诉中,乙起诉丙,甲为申请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此时,对于后诉中甲的诉请,属于前后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需结合《行诉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对于后诉中乙的诉讼,则不属于前后诉讼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对于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众多的学说。例如,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或者进一步就行政诉讼法中的重复起诉行为而言,对“诉讼标的相同”最适宜的理解,应该是指前后两诉针对的是同一行政行为。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实质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前后两诉不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则不存在“重复性”,因为审查的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只有前后两诉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我们认为“后诉与的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的最合理理解,是前后两诉均是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这一情形的本质,是后诉的诉请不应导致否定前诉的效果。当事人不能通过提起一个新的后诉,变相实现否定或者改变前诉。也就是说,无论前诉是否存在问题,均应通过针对前诉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够通过另立一个新诉的方式去改变。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诉解释》中的“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隐含的意思是“前诉已经有了裁判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前诉已经裁判生效的情况下,才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的裁判结果所包含。如果前诉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有生效的裁判结果,则难以适用。但是,在前诉尚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如果后诉的诉公与前诉的诉讼存在一定区别,但后诉的诉请被前诉的诉请包含时,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甲在前诉中起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乙重新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前诉的诉讼过程中,甲又对乙提起后诉,要求法院确认乙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此时,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区别,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应属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同时,因为前诉尚未作出裁判,也不能说“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由此导致,后诉具有明显的重复起诉性质,但又不完全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构成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应当修改为“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的诉讼请求所包含〞更为合理。

【观点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智典 • 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汇编自:津法善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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