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了,故意推迟求职者入职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法院判决当事公司赔偿求职者经济损失16000元。10月9日,海淀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原告小希诉称,其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面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在回复兴晟公司按时入职后,其办理完成了原工作单位的离职手续,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了相应的入职材料。但在入职前夕,兴晟公司的人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入职时间,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兴晟公司履行缔约过失赔偿40344元,因准备入职而产生的体检费、拍摄证件照费用261元,并承担未入职期间小希自行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2826.2元。
被告兴晟公司辩称,该公司认可小希参加其组织入职考试的事实,也承认向小希发送了录用通知。但是因各种原因影响,该公司无法为小希办理入职手续,因此提前通知了小希变更入职时间,变更了入职通知的内容,同时也向小希说明了相应的风险和处理意见。小希未能入职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并非兴晟公司的主观恶意,所以兴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希也并没有提供其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数额畸高,故要求驳回小希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希作为应聘者通过了兴晟公司组织的应聘考试,并收到了兴晟公司所发送的录用通知,录用通知上载明了具体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并要求小希入职时携带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收入证明、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材料。该通知书系兴晟公司希望与小希订立劳动合同所发出的要约;而小希收到录用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回复,同意按时入职,系对于该要约的承诺。由于双方当事人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上述的要约与承诺所达成的入职合同系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兴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持续推迟小希入职时间达一年之久,且至今尚未明确小希的具体入职时间,其具有缔约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小希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小希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则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应聘岗位工资标准、兴晟公司的过错程度、小希离职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及主张损失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解释,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是本案审理中的关键一环。通知书可理解为用人单位基于促成与拟录用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而向劳动者所发出的书面要约,其中包含录用意向、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条件、报到要求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录用通知书一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可撤销,劳动者也不可随意毁约,双方之间就劳动合同(本约)形成预约合同法律关系。
在就业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不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都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一份“轻飘飘”的录用通知,背后却也是双方努力争取的结果,隐藏着彼此浓浓的期许。所以尽管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也应时刻牢记行为的边界由法律所约束,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的劳动成果。
极目新闻综合北京日报、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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