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皇帝剥夺生命还要千恩万谢,这一点都不奇怪,因为这是一种赏赐,是一般人享受不到的特权,我们的目光不能光盯在“死”字上,而是要关注“赐”字。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一个问题——什么叫赐死?
按照古代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构才有权力以律剥夺一个人生命,这叫“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个等级。而“赐死”却是由皇帝发出的指令,不需要经过司法机构的认定,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另一种“死刑”。
也就是说,皇帝的“赐死”和司法机构的“死刑”是两条互不干涉的平行线,它们所依据的判例以及执行标准、方式都大相径庭。
为什么要有“赐死”制度
赐死制度源于君主的特权,夏商时期就存在,随着“刑不上大夫”特权思想的诞生,它逐渐被制度化了。
古代的刑罚很残酷,包括车裂、腰斩、杖杀、凌迟、镬烹、枭首、戮尸等等,罪犯要被公开处决,行刑时他们身着囚衣,被老百姓谩骂嘲笑,甚至臭鸡蛋伺候。如果胆子小一点,就会当场瘫软、痛哭流涕、黄金入裤,可谓丑态百出。
这对那些体面的贵族阶级来说是相当难以接受的事,于是便诞生了“法外开恩”的赐死制度,被行刑者不会被“公开展览”,可以洗漱打扮、饱餐一顿,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跟家人话别,寿衣、棺木都可以提前准备好,很从容,很体面。
赐死可以由皇帝独立发出,也可以在司法机构作出判决后由皇帝干预改判。一般针对谋逆、大不敬、淫秽后宫等重罪,后来逐渐被扩展,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但它所针对的对象一定是贵族阶级,比如嫔妃、宗室子弟、贵戚、朝廷重臣,一般的官员和老百姓是“享受”不到的。
赐死的方式也很“温馨”,通常有赐毒酒、赐白绫、赐自刭。如果受刑者对自己下不去手,还可以申请VIP服务,有人免费帮忙。
一般被赐死的官员,皇帝会尽量保留他的某些待遇,并优待其家属。比如罪不及家人,甚至爵位还可以延续,即便罪行比较重,灭族可以改为流刑,等等。
如此优待,受刑者不谢恩还有人性吗?
不过,这种看起来很体贴的制度其实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因为皇帝可以凭个人好恶做出决断,往往会产生冤情,或者出现判罚过重的情形。
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哪怕是那些明君圣主也会因为一时之怒而冤杀大臣。比如李世民,他至少冤杀过四位大臣,其中李君羡竟然因为乳名“五娘子”,被他怀疑是谶言中祸害大唐的“女主”而惨遭赐死。
相对于大理寺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赐死完全是皇帝独断,那么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为何竟然延续了几千年呢?
“赐死”制度为何能延续
第一个原因当然是皇帝享有特权,并且需要用这个特权以达到震慑百官的效果。
皇帝是帝制时期唯一的特权人物,我们通常所说的“朝廷”,“朝”就是宰执班子为核心的外朝官僚机构,“廷”就是指以皇帝为核心的内廷机构,合称“朝廷”。
从这个称谓就可以知道,皇帝一人支撑帝国的一极,与外朝形成权力平衡。为了扩大皇权,皇帝们会利用身份优势,不断掏空外朝的权力基础,甚至成立独立于外朝、直接听命于皇帝的机构,比如汉武帝的司隶校尉、绣衣使者、中都官狱,以及越旨、斜封官等制度、措施等。
赐死制度就属于不受外朝节制的一种“法外制度”,大臣们可以不经审判就被赐死,没什么道理可讲。你要是违逆了皇帝,很可能就收到一杯“补酒”,能不怕吗?
第二个原因居然是大臣们的自觉配合,他们也需要“赐死”制度来给自己镀金。
皇帝特权是被公认的法则,是天命,大臣们为什么天天喊“国君死社稷,忠臣死王命”?就是这个意思,被皇帝赐死是天经地义。
如果大臣犯了罪被赐死,那是一种恩赐,是特别待遇,自然无话可说,可是如果被冤杀呢?那更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机会”。
这话听起来有点欠揍,但事实就是这样,它的逻辑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