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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为更好地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公布上海法院第五批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由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2个案例入选。


/案例6/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和案外人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约定案外人向租赁公司租赁电脑配置、路由器、交换机组和服务器配置等一系列电脑设备。为确保按约向租赁公司履行《设备租赁协议》项下各项义务,案外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履约保证保险》,并在每份保险单中明确租赁公司为被保险人。《设备租赁协议》生效后,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案外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要求立即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理赔材料不完整为由,认为理赔条件不具备,未予理赔,故租赁公司将其诉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因案外人以虚假的网吧设备租赁合同向多家融资方、保险机构骗取融资款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与案外人合同诈骗案属于同一事实,故本案应当“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没有明确处理结果前,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致,案外人为确保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债务履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其主张系基于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公司抗辩的案外人所涉刑事案件虽有牵连,但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判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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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活跃着很多民营企业。租赁公司往往会通过财产保险的方式确保租金支付安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依法保护合法交易行为,防止随意扩大刑罚适用。本案经审理依法认定涉案合同纠纷与案外人涉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有助于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起到良好示范效应。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8/

张某、邱某侵犯互联网题库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某信息技术公司系民营企业,对涉案特种设备题库享有著作权。特种设备题库涉及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题目。张某、邱某曾在信息技术公司工作,担任过技术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后两人注册成立另一公司,开发并注册了“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在未经信息技术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特种设备题库并在“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中向用户提供,用户购买学习卡后可通过输入卡号及密码登录并使用题库。经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中提取的习题逐一比对后,有对应关系题库的相同比例为99.86%。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种设备题库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保护的作品,某信息技术公司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题目,并将题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取舍,选择出可以放入题库的试题,体现了题库内容上个性化的选择、判断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作品”范畴。张某、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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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技术类资格考试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害单位某信息技术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特种设备题库由该公司组织编写,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本案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首次明确网上培训平台题库构成汇编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而对该题库的著作权进行了刑法保护。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修改,本案的裁判也进一步明确,对于未被《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型,如果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类型,亦可以受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这对于加大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素材来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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