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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2023年第5期要目
【圆桌话题:人工智能的中国之治】
1.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思路
邵长茂
2.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地位及规范
母光栋
3.发展与安全并重: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之道
侯东德
4.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考量
胡凌
【学术专论】
5.数字赋能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探析
赵敏
6.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义务的反思与重构
吴汉东、陈骞
7.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及其鉴定面向研究
李学军、陈雨晗
8.慈善捐赠区块链:创新、困境、挑战与制度回应
汤道路
【数字平台竞争专题】
9.数字平台的反不正当竞争:道德、法律与监管
孙晋、帕孜丽娅·玉苏甫
10.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边界及规制方向
陈兵
11.平台数据分类保护与分层规制法律探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2.反垄断法视阈下数字平台的中立性范式构建
国瀚文
【法治实践】
13.从数据垄断到数据开放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十字型”决策
沙丽、戴敏敏
14.区块链存证平台运行中面临的三重矛盾及其化解
许世强
【青年视点】
15.超越个人信息保护:电商平台非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王正鑫
【域外观察】
16.英国人工智能监管实践、创新与借鉴
周辉、金僖艾
【圆桌话题:人工智能的中国之治】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不仅给各行各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技术支撑,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将人工智能视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作出一系列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部署。一方面,积极营造创新生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基础设施,完善供应链体系;另一方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依法依规防范风险,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如何准确理解人工智能技术给法律规制提出的新需求、带来的新挑战?如何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中取得平衡?本期“圆桌话题”围绕“人工智能的中国之治”,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展开对话,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希冀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及其治理提供智力支撑,助力人工智能高效健康发展。
1.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思路
作者:邵长茂
2.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地位及规范
作者:母光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3.发展与安全并重: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之道
作者: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工作委员会)
4.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考量
作者:胡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学术专论】
5.数字赋能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探析
作者:赵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数字赋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实践中既体现出多方面显著成效,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留下了完善提升空间。数字赋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统观念,进一步完善人民平等充分参与保障机制、数据公开与共享机制、数字效能评估制度、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关键词:数字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意义;实践成效;制度机制
6.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义务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吴汉东、陈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校学术委员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践中,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发展,形成“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的三层内容服务结构。实践中,对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私法领域适用避风港规则、公法领域要求开展审查等内容管理的要求上,近乎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相当,引发有关内容管理义务错配的思考。总的来看,对三层内容服务结构理解的偏差与技术耦合性扩大责任范围是当前错配的主要成因,从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能力不足或成本高昂、间接获利的公平性、对平台私权力的限制以及遵守国际准则的角度分析,当前内容管理义务亟待重构。基于此,我国应考虑私法中的权利保护、公法中对内容生态的治理要求以及经济利益驱动以合理界定其内容管理义务,明确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规定其独立地位并在内容管理中承担配合义务,对未履行资格核验和未提供配合义务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关键词: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知识产权;避风港规则;内容审查
7.电子化签名的证据归属及其鉴定面向研究
作者:李学军、陈雨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及无纸化办公的需要,电子化签名被广泛应用。以传统笔迹形态呈现、以电子数据方式形成并存储的电子化签名,具有笔迹物证和电子数据两种证据归属。电子化签名在概念上和逻辑上与电子签名存在冲突,不宜用《电子签名法》来判断其真实可靠性,而应从笔迹物证和电子数据两个层面展开。对于笔迹鉴定,在人的书写习惯未根本性改变的基础上,可以注重于书写条件变化而展开,且鉴定方法以及电子化签名的检材和样本也需遵循特定的要求。对于电子数据鉴定,可围绕篡改伪造、挪用、滥用和抵赖等情形展开,其与笔迹鉴定存在内在的逻辑及步骤联系。当电子化签名与其他技术结合时,可按照其他技术常用的鉴定方法验证可靠性;而电子化签名的量化鉴定则还在研究进程中。因此,为充分实现电子化签名的价值,还需在其应用及鉴定层面进一步完善、发展。
关键词:电子化签名;证据归属;笔迹;电子数据;鉴定
8.慈善捐赠区块链:创新、困境、挑战与制度回应
作者:汤道路(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慈善捐赠信息系统,若能提升慈善捐赠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利于提高我国慈善事业的善治水平。但是,其实际应用过程中面临实名认证困难、信息真实难保、算力激励缺失等现实困境。此外,其独特的去中心化与链式数据结构又在有效监管、算力属性、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对行业监管治理形成了巨大挑战。为了有效应对困难与挑战,一方面,应充分肯定区块链技术的革命性创新及其与法治的价值共鸣,完善算力投入法律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应直视区块链技术的自治潜力及其对法律治理的挑战,强化发起人主体责任,探索穿透式监管等科技监管手段,重塑监管友好型区块链应用。
关键词:慈善捐赠区块链;算力激励;区块链发起人;监管友好型区块链
【数字平台竞争专题】
9.数字平台的反不正当竞争:道德、法律与监管
作者:孙晋、帕孜丽娅·玉苏甫(武汉大学法学、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网络治理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道德、法律与监管呈现胶着状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学界为促进数字平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首先需要归纳数字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同时挖掘数字平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困境。判断数字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可归结为三个范式,即商业道德、对竞争秩序的损害以及综合考量。在正当性分析中显现我国数字平台竞争监管面临着三重挑战:认识与掌握平台运行与竞争规律,以及更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竞争规则有待优化,监管体系有待健全,处罚力度有待强化;监管工具亟待革新,需要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与改进数字平台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创新思路,包括在法治维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与联防,构建超级协同监管体制;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借助智慧监管及其技术赋能,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效果等。
关键词:数字平台;不正当竞争;商业道德;信用监管;协同监管;智慧监管
10.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边界及规制方向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法学院、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历经了从强化专项监管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这一过程既涉及行业监管也关涉市场监管,还关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同。然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平台强制“二选一”、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及不公正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改,相关现象得到改善,但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其中从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自身需求出发,如何更好推进平台互联互通仍然是各界关注的问题。囿于平台发展依赖数据资源的特性,完全拒绝互联互通可能会滋生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而全面互联互通也会损害创新,甚至固化现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基于数据联通、信息共享而大量出现的协议行为。故此,实现平台互联互通时应科学厘清互联互通的内涵、特征及具体适用场景,从审慎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推动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设置事前监管工具、协调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把握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边界及规制方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互通;行业监管;市场监管;分类分级;规制方向
11.平台数据分类保护与分层规制法律探究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任雪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课题组成员:张晓津、陶钧、曹丽萍、张璇、亓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以平台数据作为侵权对象或滥用平台数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随之出现,并引发了相关纠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界定数据这一权利客体的属性以及权益归属,也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以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和分层规制的思路,以期为类案处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所讨论的“数据”,指平台数据,仅限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作为生产要素提供给他人持有或利用的数据。为维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益等不宜进入流通领域的数据,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数据;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非赋权模式
12.反垄断法视阈下数字平台的中立性范式构建
作者:国瀚文(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数字法学研究院、数智法融创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天然的中立性要求其具有非歧视的基本义务。当前数字市场中部分平台企业违背平台的中立性,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对用户进行歧视性待遇,甚至设置市场障碍、拒绝开放数据接口、滥用算法致使消费者丧失自主选择权等问题,带来巨大的竞争损害,放任发展将会掣肘平台经济成长。结合平台自身发展实际,将平台中立性进行范式构建,有利于反垄断规制具体化,以此作为判断平台歧视性行为的法理依据,完善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相匹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构建。
关键词:平台中立性;反垄断法范式转型;歧视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治实践】
13.从数据垄断到数据开放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十字型”决策
作者:沙丽、戴敏敏(杭州互联网法院互二庭)
内容提要:当前数据资源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寻求对数据权益的强保护,但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物流升级等数字产业的发展呼吁数据开放,数据垄断的弊病日益显现。数据资源附着复杂多变的权益,本文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构建“十字型”决策模型,充分尊重数据市场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避免法律对数据产业的发展创新造成损害。在个案审理中,“十字型”决策模型旨在为审理数据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官提供破题思路,为最终的司法裁判提供解题工具,以达到在避免数据垄断的同时衡平数据权益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数据垄断;数据开放;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14.区块链存证平台运行中面临的三重矛盾及其化解
作者:许世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审委会)
内容提要:随着电子数据有效取证、存证的需求日益增加,依托区块链技术可信、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性建立的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应运而生,并呈蓬勃发展之势。但存证平台法院自建与司法中立之间的矛盾、区块链技术自证与各方质疑之间的矛盾以及平台蓬勃发展与规则缺失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影响了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健康长远发展。为此,建议区块链存证平台建设交由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法院负责制定对接标准和校验机制;研究制定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要求、评测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强化管理,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正确认识区块链技术局限,以推定真实为原则构建体系化审查认定规则。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平台;电子数据;技术标准;平台治理
【青年视点】
15.超越个人信息保护:电商平台非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作者:王正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商平台的数据处理算法致力于识别消费者群体及其成员,并不关注特定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这直接导致群体层面的数据处理活动逸脱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调整范围。鉴于群体层面的数据处理活动同样会产生隐私泄露和算法歧视等权益侵害,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群体隐私是为应对群体层面数据算法处理威胁所提出的一种权利保护范式,其指向群体身份构成信息的控制,并落脚于群体身份完整性的维护。通过提升隐私信息的不透明度、增强数据处理的透明度,构建涵盖数据收集、群体划分以及群体成员识别的数据处理过程的控制机制。算法群体的技术特征使得赋予群体以群体隐私权不具可行性,基于群体隐私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行政规制路径更为可行。
关键词:电商平台;数据处理;算法分组;个体消解;群体隐私
【域外观察】
16.英国人工智能监管实践、创新与借鉴
作者:周辉、金僖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数字法治》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是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期刊。设有“特稿”“圆桌话题”“基础理论”“学术专论” “法治实践”“青年视点”“域外观察”等栏目,逢双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注重网络法治、数据法治、智能法治等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学术理论支撑。《数字法治》作为研讨数字法治的新平台、学术界与实务界智识共享的新桥梁,将聚焦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更好助力数字法学创新发展、行稳致远,为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参与探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服务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坚实力量!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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