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女儿,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和而离婚。后来他们又因为女儿而复婚,但又因为各种原因不和而再次离婚。这还不算完,离婚后第12天,女人发现男人已经和另一个女人结婚了,并且还有一个孩子。女人气得要死,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男人的财产,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可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求,说她没有证据证明男人在婚内出轨,也没有证据证明男人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广东佛山中院)
这个故事听起来是不是很扯?你可能会觉得这个女人太倒霉了,遇到了一个渣男,还被法院判了个冤枉案。你可能会觉得这个男人太无耻了,玩弄了两个女人的感情,还占尽了便宜。你可能会觉得这个法院太不公正了,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没有惩罚不道德的行为。
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这个故事背后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细节吗?这个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律的原则吗?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这个引起网友热议的案件。
一、故事背景:两次离婚协议到底约定了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对夫妻两次离婚时都签订了什么协议。根据广东佛山中院¹发布的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A房产证登记的房子归男方所有(该房子有两张房产证),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第二次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确认豪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要给女儿生活,暂不分割,但每月由男方转钱给女方偿还房贷;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车位,亦暂不分割。
离婚后第12天,男方与高女士登记结婚。
离婚后第13天,女方收到男方转账15万元,用于买车。
离婚后第14天,女方收到男方转账97.2万元,用于还贷。
从这些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出,这对夫妻两次离婚都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他们都是自愿签订的协议,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或欺诈。
他们在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也没有涉及任何损害赔偿的内容。而且,他们在离婚后还有一些金钱往来,也都是有聊天记录证明的。
那么,既然他们都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为什么女方后来又要反悔呢?她凭什么要求分割男方的财产呢?她有什么证据证明男方在婚内出轨呢?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分析的问题。
二、故事矛盾:女方为什么要反悔?
根据女方的诉状,我们可以知道她提出了以下几个诉求:
第一,虽然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那套复式房子是归男方所有,但那套房子有两本房产证,当时协议写的只是一本房产证,另外一张房产证的价值要进行分割,即男方需折价支付其60万元。
第二,停车位现在也要分割,需折价支付10万元。
第三,男方婚内出轨应当支付其27.2万赔偿金。
第四,当时男方账上还有现金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存款数额,其应当分割37.5万元。
总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她134.7万元,并收回豪宅的产权。这些诉求听起来是不是很过分?女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我们来看看她的理由:
她认为第一次离婚协议中只写了一本房产证的编号,没有写另一本房产证的编号,所以她认为另一本房产证没有被分割。她说当时她不知道那套房子有两本房产证,所以她没有放弃另一本房产证的权利。
她认为停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第二次离婚协议中约定暂不分割,但现在她想分割了。她说当时她不知道停车位的价值有多高,所以她没有主张分割。
她认为男方在婚内出轨了高女士,并且还有一个孩子。她说她发现男方和高女士结婚登记的日期是离婚后第12天,而高女士生孩子的日期是离婚后第13天。
她说这说明男方和高女士早就有了不正当关系,并且孩子是在婚内怀上的。
她认为男方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
她说她发现高女士卖掉一个商铺后马上就给男方转账95万元。她说这个商铺是两人复婚还未离婚时购买的,并且男方曾经给高女士转过20万元。
她说这说明这个商铺是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并且隐藏在高女士名下,所以她有权分割。
从女方的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出,她的诉求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一:男方在婚内出轨了高女士,并且还有一个孩子。
假设二:男方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通过高女士转账给自己。
那么,这两个假设有没有事实依据呢?法院又是如何判断的呢?这就是我们下面要分析的问题。
三、故事真相:男方有没有在婚内出轨?
首先,法院认为,结婚登记的日期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开始的时间。结婚登记只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只能证明两人从那一天开始建立了夫妻关系,但不能证明两人之前有没有恋爱关系。也就是说,结婚登记的日期并不等于恋爱开始的日期。
其次,法院认为,高女士生孩子的日期也不能证明孩子是在婚内怀上的。生孩子的日期只能证明孩子出生的时间,但不能证明孩子受孕的时间。
也就是说,生孩子的日期并不等于受孕开始的日期。
那么,我们怎么才能知道两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开始的时间和孩子受孕的时间呢?
法院说,这需要有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比如通话记录、短信内容、聊天记录、见面记录、亲友证言等等。这些证据才能反映两人之间的交往情况和亲密程度。
可是,女方却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她只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就认定男方在婚内出轨了高女士,并且还有一个孩子。这样的主张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告别人做了什么坏事,你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做了那件坏事,而不是凭空想象或者道听途说。否则,法院不会相信你,也不会帮你。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在婚内出轨了高女士,并且还有一个孩子。因此,她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被法院驳回了。
分析: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周女士的诉求?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周女士的诉求主要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证据不足。
周女士没有能够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神先生在婚内出轨了。她只是根据神先生在离婚后12天就再娶他人,并且还有了孩子这一事实来推断神先生在婚内就已经和高女士有了关系。
但这并不能排除神先生是在第一次离婚后认识高女士,并且在复婚时已经有了孩子这一可能性。而且,神先生也有证据证明他是在第一次离婚后认识高女士的。因此,周女士的推断并不能成立。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不支持。
周女士要求分割复式房子和停车位的价值,以及神先生账上的存款,但这些都是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分割过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也就是说,周女士如果对第一次离婚协议有异议,应当在3年内提出,否则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而周女士是在第二次离婚后才提出这些诉求的,已经超过了时效期限,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个人观点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而不是基于情感和道德的。法院不是要维护男方的利益,也不是要伤害女方的感情,而是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会因为男方的行为不道德,就判他赔偿女方,也不会因为女方的诉求过分,就判她还钱给男方。法院只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他们之间的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我个人对这件事情的观点是,男方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违背了道德。他在两次离婚之间,就已经和高女士有了孩子,这说明他对女方没有真爱,只是利用她。他在离婚后第12天就和高女士结婚,这说明他对女方没有尊重,只是玩弄她。他在离婚后还给女方转账,这说明他对女方没有诚意,只是欺骗她。我认为这样的男人是不值得信任和爱戴的,他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女方虽然受到了伤害,但是也有一定的责任。她在第一次离婚时,就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导致放弃了自己应有的财产权利。她在第二次离婚时,就没有及时分割财产,导致陷入了纠纷。她在告上法庭时,就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败诉了。我认为这样的女人是不够聪明和勇敢的,她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总之,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在恋爱和结婚时,多一些理智和信任,少一些冲动和猜疑。我们应该在离婚和分割财产时,多一些公平和协商,少一些贪婪和争斗。我们应该在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多一些事实和证据,少一些臆断和诬陷。
最后,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你是这个案件中的一方,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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