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6日,成都某小区内发生一起狗咬伤女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悉,受伤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不幸中的万幸,受伤女童“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涉事犬主人唐某于2023年10月16日3时到案,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案发视频还原了当天案发过程,女童刚走出小区单元门,涉事犬便对女童进行攻击。当时,涉事犬没有佩戴犬绳,也没有主人陪同。涉事犬对女童的攻击持续了将近两分钟。幸好在场的小区清扫人员帮忙赶走了涉事犬,否则攻击将会继续。从犬只管理角度,涉事犬只没有佩戴犬绳,没有主人陪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另,据“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的情况通报可知,涉事犬主人已经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刑事角度分析,因涉事犬主人,有明显的放任(故意)行为,因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即涉事犬主人,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然,也有不少专家指出,该事件的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因此也有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三、事件发酵引发的连锁效应
近期,我们也注意到,因涉事犬咬伤女童事件,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有部分极端人士呼吁禁止一切饲养猫狗的行为,甚至在网络大肆宣传应将所有猫狗捕杀处理。也有部分极端人士(恨狗、恨猫人士)借着此次事件,对小区内猫狗进行无差别捕杀的情况。甚至部分小区业主发现,有人对快递存放点堆放的宠物食品进行扎针孔“投毒”。因此次事件的影响,位于浙江舟山的一家罗威纳犬养殖基地,也遭到了众多网友的攻击。整体氛围,已从单纯的犬只管理事件,发酵成了“人狗敌对”舆论战。
需要注意的是“养犬管理”归根结底规范的是“人”的行为,与犬只本身没有关系。导致本次悲剧事件发生,是涉事犬主人在养犬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主要责任应由涉事犬主承担,并谴责涉事犬主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该简单地将情绪发泄到涉事犬本身或扩展到其他养犬人士。经过此事,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如何规范管理养犬及饲养其他宠物的行为,避免再次发生惨案和悲剧,而不是一刀切式的禁止养犬、养猫。
四、建议
据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数据,2022年我国宠物市场规模达2706亿元,同比增长8.7%,预计2023年将增至2977亿元。2012~2022年中国宠物猫与宠物狗数量从6,920万只增至1.9亿只,年复合增速10.4%。如此庞大的宠物市场规模和体量,实际上急需一部系统性的动物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市场和相关行为。
从本次事件也可以看出,对于犬只的管理不应该仅限定在犬主人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这一阶段。应从犬只的养殖基地、宠物商店、宠物交易市场等源头进行管理。针对犬只的“流转”进行溯源,并对实际参与宠物产业链条的经营者设定许可,从而确保对犬只的溯源问题。即便,犬只丢失或有人违反相关规定遗弃犬只,均可通过登记信息及相关定位或其他识别技术手段确定犬只主人身份。本次事件中,涉事犬主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主动表明了自己犬主的身份。若涉事犬主一直不出面,实际结果不得而知。即便公安机关最终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也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成本。
目前,我国施行的“养犬管理条例”法律效力位阶是“地方性法规”,且各地的规定也不统一,有些省市,超过10多年没有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过任何修正。甚至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过于轻微,根本无法达到管理的目的。例如,《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弃犬只,对个人仅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遗弃犬只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应当设置更加严厉的处罚。如果针对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该法律规定是软弱无力的,没有达到教育与指引的作用,更不会达到管理与管控的目的。这显然与现实是脱节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目前我国施行的所有的犬只管理条例,从法律位阶上,也不可能制定限制身份自由的措施或处罚。这也导致实务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人士,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肆无忌惮的对猫狗等宠物进行虐待,不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为更好地规范及管理饲养动物的行为,建议就动物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性立法,并对非文明养犬、虐待动物等行为进一步规范,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提升至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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