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奇怪的是,早期基督教会之前受到罗马皇帝如此的欺压,应该会反对酷刑。因为法律可能会要求他们为履行职责而使用酷刑,教会甚至一度宣称基督徒行使司法权力是一种罪恶。公元866年,教皇尼古拉斯一世在给保加利亚君主鲍里斯的信中,明确地表达了教会对于酷刑的态度:
认罪必须是自愿而非被迫的。如果通过用刑还没有获得证据,你不感到羞愧吗?难道你没有意识到这种程序是多么不正当吗?如果受刑人因为无力反抗而被迫认罪,那么如果没有被逼迫的话,到底谁是犯罪人……如果不是逼迫他撒谎认罪的人的话?
基督教反对酷刑的一个理由是:根据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酷刑主要适用于奴隶;但是,在基督教世界里不允许一个基督徒奴役其他的基督徒,所以酷刑没有什么适用的对象。
法律审判的方式是:指控人和被指控人向(被认为)公正的法官陈词,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双方都要宣誓自己说的是真话——伪誓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会立即受到上帝的惩罚。双方都可以叫一些朋友或者亲戚到法庭来监誓,不是因为他们了解案件的事实,而是因为他们相信誓言的庄重严肃。
然而,那些真正有罪之人很快就发现,发假誓尽管会导致在另一个世界受苦,但很少导致全能者在现世的愤怒。发假誓太容易导致审判不公,因此产生了一种新方式,即神判法,相信正义会赋予力量。神判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都参加,另一种是只有被指控的一方参加。
第一种要相对温和一些,例如要求双方站在耶稣受难像前面,双臂高举,然后告诉大家说:谁举的时间长,谁就是有理的一方。或者采取更加暴力的方式——司法决斗,胜利的一方就被判定为是说真话的一方。
在第二种神判法中,仅仅裁决被指控的一方是否有罪——把一片圣餐面包放在被指控人的嘴中,如果不能一口吞下,就是有罪。或者要求被指控人在圣徒遗物面前发誓。但还有更多残酷的神判法,例如把肢体——手、胳膊、脚、腿——放到炽热的烙铁上或者滚烫的水中,如果被指控人是清白的,那么神会保护他们不受伤。
在1215年被拉特兰宗教会议取缔之前,建立在“正义会赋予力量”这一理念之上的神判法存在了很多个世纪,以非常极端的方式,被用于揭示被指控人有罪与否。如果他同意使用神判法,并且是无罪的,那么神会保护他不受伤害。
酷刑的基本理念以这种方式逐渐偷偷回到了司法程序之中。大量证据表明,嫌疑人因害怕神判法而认罪;因而使用神判法成了使嫌疑人认罪的一个捷径。例如,12世纪布列塔尼半岛的法律规定,在审判谋杀犯罪嫌疑人时:
如果他否认罪行,但是在犯罪时被当场抓获或在追捕中被抓获,或者其罪行已在教区民众中臭名昭著,那就应对他进行讯问,收集目击证人证言……如果虽不能完全确认其有罪,但是公众认为或者足以推定其有罪,那就可以要求其接受神判或者对其用刑三次。如果他扛了过去,也就是拯救了自己,应当裁判他无罪并予以释放。
到12世纪,法学家和神学家对神判法的批判越来越多。其中最直言不讳的是唱诗者彼得,他让人们注意到这一事实:要求在神判中不受伤害地存活下来,就是想要上帝显神迹,而这是违反《圣经》的律令“你不可以试探主你的神”。他列举了大量的案件,都是明显无辜的人在神判中失败因而受到惩罚。
然而,神判法还持续存在了一段时间。1157年,兰斯的市政委员会决定对所有涉嫌宗教异端的人使用烙刑。1210年,在唱诗者彼得死后第13年,斯特拉斯堡的主教亨利下令对大约100个异教徒处以烙刑。但是教皇英诺森三世支持了其中一位的上诉,并于1215年取缔了神判法。
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发布了一项教皇训谕,取缔了神判法。结果就是在拉特兰会议上建立了宗教裁判所。
同时,教会法和世俗法都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发展变化。在神职人员中和修道院中存在大量腐败现象,为了将之彻底根除,教会法官被赋予根据指控进行审判的权力,不需要指控人亲自到场。因此他们既是法官又是指控人。很快,指控神职人员为异教徒的案件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审讯。
9世纪时,查理曼大帝在世俗法庭也建立了一种用于审讯的司法体系。王室专员借助皇帝的权威,在他的疆域内巡回听讯、审判有关纠纷、不公和犯罪事宜。1215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取缔了神判法,由审讯取而代之。
因此,一种新的宗教审判形式——宗教裁判所得以产生。这个机构最初只负责镇压宗教异端,后来开始涉及其他方面的事务,并在接下来的几百年里恶名昭彰。拉特兰宗教会议发出教令:任何在其疆域内不能铲除宗教异端的统治者都要被废黜。这不可避免地让这些世俗统治者认可这一点:对确证无疑的宗教异端分子而言,死刑是唯一可接受的刑罚。西班牙的阿拉贡王朝早在1197年就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在伦巴第是1224年,在法国是1229年,在罗马是1230年,在西西里岛和那不勒斯是1231年,在德国是1232年。对宗教异端的镇压始于阿尔比十字军。
清洁派和阿尔比十字军战争
罗马教会几百年来一直致力于消灭一种被统称为摩尼教的信仰。摩尼教源自公元3世纪一位叫作摩尼的波斯王子提出的一种哲学。其中一些内容被吸收进了早期的基督教中,甚至圣奥古斯丁也被其吸引。但是追随这种信仰的教派在公元600年左右被镇压。然而,从这些信仰中发展出来的一种宗教则继续在罗马帝国的边缘地区(特别是在古保加利亚)蓬勃发展。
这种宗教是二元论的,简单来说,就是认为有两个神。“善”神离我们非常远,很少关注人类活动,也不对宇宙中发生的恶负责。另一个神——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神——是物质世界的创造者,既然世界包含了所有恶的事物,他自己也必定有意为恶。甚至人类,作为神的礼物,也是微不足道的。因而,真正的宗教不应当试图延长生命,而是应当通过拒绝肉食和饮水来寻求死亡。当然,他们也不应该通过性行为来创造新生命。
尽管这种宗教的信条很严苛,但是因为当时的罗马天主教派正因奢靡之风和教士们的放荡举止而被批评,这种宗教所倡导的苦修吸引了很多人。它强调虔诚、贞洁、安于贫穷,看起来很接近早期的基督教教义。12世纪早期,游行传道者将这种新的信仰经由意大利北部向西方传播,传到了法国南部。他们被称为“清洁派”——这个名字可能来自希腊语,意思是“纯洁”。
在清洁派中有一些被称为“完人”的男人(也有一些女人),他们除了苦修之外,还发了神圣誓言,要与这个世界及其所有世俗事务决裂,将自身献给神和真理,永不说谎或者作伪证,永远不发生性关系,只吃蔬菜和鱼。他们的追随者和信徒则不用严格地遵守这么多清规戒律,但是要在临终时最后发誓坚持信仰,这相当于天主教的临终圣礼。
在12世纪,朗格多克是法兰西西南部的一片广阔地域,严格意义上说,这里并不属于法兰西王国:它名义上属于图卢兹城管辖,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邦联,经常在英法之间摇摆,包括西至阿基坦和西班牙阿拉贡王国。这个地区有自己高度发展的文化,有自己的语言——奥克西坦语。这里崇尚诗歌和音乐,特别是当地行吟诗人的歌曲和民谣。当地舒适的气候也符合清洁派的信条所需。在这里,清洁派也被称为阿尔比派,是以图卢兹城东北的阿尔比镇的名字命名的。
罗马天主教会容忍了清洁派50多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清洁派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在12—13世纪之交,教会觉得受到了这些本质上属于异端信仰的威胁。创立了多明我会并且后来被称为“圣多明我”的西班牙修道士多明我·德·古兹曼于1204年来访图卢兹城,但是据说仅仅转化了一个异教徒。1207年,教皇英诺森三世派出两位使节来到图卢兹城,要求雷蒙德六世帮助他镇压异端分子,并转化清洁派为天主教。雷蒙德六世拒绝这样做,因此被开除了教籍。这两位使节在返回罗马的途中,于朗格多克境内罗纳河的交叉口,被全副武装的骑手追上并杀死了。
在阿尔比十字军东征时期,清洁派作为异端受到了极为严酷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