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A市市区,2023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税额36万元。另在B市C县城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18万元,其中支付分包商工程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4.5万元。上述建筑服务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购买一批建筑材料,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80万元、税额36.4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该项目为老项目,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
购买一台专业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万元、税额0.39万元。该设备用于建筑工程老项目,该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购买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无法划清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税额0.65万元,无法划清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
已知: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按照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该企业在C县城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18-50-4.5)÷(1+9%)×2%=3万元。
业务4的增值税处理,购买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该项目将来转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按净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业务5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
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3万元。
业务6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0.49万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老项目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
当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400+218÷(1+9%)=600万元。
业务6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0.65×(800-200)÷(200+600)=0.49万元。
该企业当月在A市申报缴纳增值税14.31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业务1当期销项税额=36+200×9%=54万元。
业务1进项税额为4.5万元,分包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扣除;业务2进项税额为36.4万元;业务5进项税额为1.3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为0.49万元。
故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5+36.4+1.3+0.49=42.69万元。
当期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200×3%=6万元;当期已预缴税额3万元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综上,故该企业在A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4-42.69+6-3=14.31万元。
该企业当月在A市市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万元。
该企业在A市市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31×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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