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管理区域
城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范围为东至泗塘河、西至国道343、南至京杭大运河北岸、北至国道343—泗水大道。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地区。
2.明确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主犬只,收容犬只,协助、参与扑杀狂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等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群狂犬病的监测等工作。
发改、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3.明确管理措施
明确城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提倡饲养绝育犬;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实行狂犬病免疫登记制度: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
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可追溯管理。犬只免疫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犬只饲养人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原免疫发证部门。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机关、农业农村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犬类免疫登记等信息实行共享。
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从合理满足市民养犬需求、必要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拟定了养犬行为规范,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二)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车;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2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只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避开县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4.明确对应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处理。
(来源:泗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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