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文豪
10月27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河南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四条,重点规范和明确了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运行流程、运行职责、终止情形等内容。
如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法》明确,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履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不同阶段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哪些?《办法》明确,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可邀请辖区派出所、综合执法部门代表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注重提高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办法》还提出设置应急补充机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指定居(村)民委员会代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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