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三都县人民法院消息:情侣之间分手后,最好的状态是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人因分手失去理智,通过侮辱谩骂对方来发泄心中的怒火,甚至扩散到网络平台上,导致对方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吴某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吴某多次要求陈某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未果,后吴某在陈某家门口张贴催款字条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贬损陈某名誉的图片和文字,同时还在陈某的亲戚的抖音作品评论区发表对陈某的不当言论。
陈某认为吴某的行为导致陈某的亲朋好友对陈某产生负面看法,陈某不敢再面对亲朋好友,吴某的行为对陈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遂起诉到三都县法院要求吴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张贴纸条以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存在贬低原告陈某的人格、毁损原告名誉的事实,因网络平台的公开性,在客观上足以导致他人对原告人格和名誉作出负面评判,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均产生一定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在其本人的抖音账号上发布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的书面道歉信并张贴于原告家门口,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寄语: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技术的发达,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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