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这一办法正式施行。
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对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一一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处罚什么 怎么处罚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则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转线上”: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转地下”: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换马甲”: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这些行为,将受到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以下违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办法对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
办法同时明确了管辖部门: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
——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还表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是发现校外培训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欢迎人民群众如实监督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群众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这一次,教培行业真的要完”“校外补课被彻底取缔了”……继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后,网络不断涌现上述论断。《办法》引发行业内外关注,其中也掺杂着诸多误读和曲解。
误读1: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 澄清:《办法》旨在让校外教培行业规范发展,取缔校外培训系谣言
针对“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的传言,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9月26日专门发文辟谣,协会负责人表示,去年11月《办法》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协会组织过各类型、多批次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研讨,对草案内容和后来修订稿的内容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大家认为《办法》更多是对现有政策法规的集成,合法合规的机构仍正常运营,《办法》中列出的违规行为,即使没有《办法》,按现行政策法规也是违规的,各地方也一直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全部取消校外培训是不存在的。”该负责人说,他认为,一些人并没有认真通读《办法》,没有对现行的政策法规与《办法》进行比较,才导致这种误解产生,如果系统研究过《办法》,会得出一个更加理性的结论。
还有些传言,例如有自媒体称《办法》禁止新审批教培机构等,其实《办法》中并没有涉及这点,近期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新政策,仍执行已有的规定。
误读2:《办法》不是一部法且超出了上位法规定? 释疑:《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办法》是对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细化,没有超出《行政处罚法》范畴
《办法》出台后,有网络评价称“这不算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曲一帆表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办法》属于法律体系规定的种类之一。
曲一帆介绍,《办法》主要针对校外培训监管的特殊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化规定,将校外培训治理过程中一些各地理解、执行不统一的地方进行了明晰和统一。例如,《办法》第十七条,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化。类似的还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分别针对的是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管理混乱的情况,这两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具体化。
误读3:《办法》施行将恶化校外教培机构生存环境? 释疑:《办法》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并能够保护合规机构的合法权益
《办法》施行后,校外机构是不是更难办下去了?协会在前期征求意见时,参加征求意见的教培机构负责人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办法》有利于合规机构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治理由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过渡,出台后将有利于为校外机构发展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举例说,此前各地在治理校外培训行为时,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而且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并不一致,同样的行为和情节,不同地方的处罚力度不一样;还有的机构提供跨省服务,会被不同的地方因为同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因此,很多培训机构呼吁,希望在全国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办法》的出台正是回应了这种呼声,9月26日的《办法》宣贯学习班结束后,一些机构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办法》没有在此前的政策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或者扩大范围,只要机构合规运营,不会受影响。
曲一帆也指出,《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执法的程序,也规定、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其实是在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到笼子里。她认为,校外培训机构既要良性竞争,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生态;又要合法经营,从政策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从“双减”的基本逻辑去解读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在10月15日《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各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执法人员已经完成了集中学习,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据了解
内蒙古违规校外培训“随手拍”
于今年4月正式上线运行
发现以下这些问题时
均可进行举报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机构或个人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
2.以“托管班”“家政服务”“住家家教”“家庭教师”“众筹私教”“研学旅行”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3.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培训。
5.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6.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活动。
7.违规发布学科类培训广告或利用视频会议软件违规组织线上学科类培训。
8.培训时间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
9.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0.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1.学科类培训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
12.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且超过5000元的费用。
13.诱导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14.未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合同。
15.未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让家长报名和交费。
16.未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费,使用其他账户或通过现金方式收费。
17.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趁机恶意涨价、违规倾销课时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18.违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19.将校外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20.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如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
21.其他违规培训行为。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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