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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链接:《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天府办发〔202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天全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四川省人社厅 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天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2018年以来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
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参保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于2023年8月起逐步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办理2018年1月至今已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手续。今后新征地项目实行“即征即保”,按规定预存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
三、保障办法
以确定的征地时间为时间节点,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的相关待遇严格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养老保障安置人员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确定。
1.2018年1月1日以来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完成土地征收的项目,按“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
2.2018年1月1日前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实施土地征收,也未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了土地征收的项目,按“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
(二)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一是原籍是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在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三是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安置。具体为以下五类特殊人员可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1.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和退伍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2.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人员;
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按照相关政策提前农转非人员;
5.大学生毕业后回原籍,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人员。
(三)在册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人员;
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进行了安置的士官;
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6.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单位按正式工进行了安置的人员;
7.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土地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空挂户及寄居、寄读的人员;
9.婚嫁户口外迁人员;
10.已经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贴或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等社保安置政策的人员;
11.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征地社保安置的人员。
(四)安置人员的计算。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小组)人均拥有耕地面积进行确定。今后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因合乡并镇,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合并或拆分重组的,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数据,计算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和人均拥有耕地数。
五、业务经办
统筹考虑项目推进急难情况、征地时间和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社保安置经办顺序,分批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一)动员部署和政策培训。已确定启动的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面积等事项进行摸底调查,待养老保障安置指标确定后,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行安排,并对社保政策进行宣传解读。
(二)确定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县自规局核定并下发征地项目对应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数到乡(镇)人民政府,由被征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程序、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召开社员大会,初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将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初审后在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自规局审核,再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自规局以公函形式将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函告县社保中心。公函应明确项目名称、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征地批文号、符合安置的人数等内容,名单应详细记载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征地时的年龄、村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征地“两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确定后,由所在乡(镇)负责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按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乘以征地补偿标准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两费”),报县自规局审核后,由所在乡(镇)缴入县财政指定专户。
(四)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县人社局、县自规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分项目有序通知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合理、合规、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形成安置方式选择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县自规局、县人社局共同审核签章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经办系统,县自规局对录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针对未及时办理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佐证资料。
(五)资金预算清算。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县财政局、县自规局等部门办理清算事宜。县人社局于每年11月提出次年的养老保障资金需求,县财政局按程序纳入次年的年度预算安排。
(六)建立工作专卷。业务经办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分项目规范装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档案,形成工作专卷,同步实施影像化处理,便于长期保存。
六、资金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一)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清算补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二)被征地农民退回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三)养老保险缺口补助资金;(四)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标准按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按年度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七、工作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人社、自规等工作的县级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置人员审核组、养老经办组、资金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宣传组5个工作小组,明确各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统筹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平稳有序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强化保障,确保工作推进。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县财政局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严明纪律,把好工作关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把好政策关口,切实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乱开口子,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正确对待、及时参保,确保养老保障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及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为确保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成立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置人员审核组、养老经办组、资金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宣传组5个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分管财政、人社、自规工作的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人社局局长、县自规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全程监督、指导。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四)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信访和稳定工作,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重大信访稳定事件。
(五)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和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六)县自规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解释工作;负责根据项目征地情况,按照征地政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社保安置指标;负责对各乡(镇)安置人员名单进行核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负责在业务系统内审核征地项目和人员信息等工作。
(七)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解释工作;负责审核县社保中心提出的用款计划和缺口资金需求;负责指导县社保中心、县居保中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等工作。
(八)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川藏铁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等相关事宜进行统筹协调。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会同县林业局对耕地和林地进行甄别,核实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
(十)县税务局负责在接人社局推送的参保和缴费人员信息后,足额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代缴费并按流程传递相关数据信息。
(十一)县司法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过程中政策适用、经办程序等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重大疾病的审核认定。
(十三)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的审核认定。
(十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退役军人军龄、九类人员等退役军人相关事宜进行认定。
(十五)各乡(镇)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名单,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自规局;负责在经办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负责在业务系统内录入征地项目和人员信息;负责对参保人员按标准收回征地“两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和维稳等工作。
三、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安置人员审核组、养老经办组、资金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宣传组等5个工作小组。
(一)安置人员审核组
组 长:高 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许必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何国庆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高 跃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 炜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徐 健 县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李瑞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各乡(镇)征地搬迁工作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指标、人员审定等工作。
(二)养老经办组
组 长:吴 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范春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洋汉军 县社保中心主任
温欣力 县居保中心主任
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分管领导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业务经办等工作。
(三)资金保障组
组 长:李永红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彭 怡 县财政局收付中心主任
罗全红 县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洋汉军 县社保中心主任
温欣力 县居保中心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测算、筹集、管理等工作。
(四)社会稳定组
组 长:李宏建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朱桂强 县信访局局长
彭 昆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瑞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各乡(镇)政法委员
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信访维稳、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风险。
(五)舆论宣传组
组 长:张兴富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 员:陈钰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 杨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李紫丹 县网络舆情中心主任
许必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洋汉军 县社保中心主任
各乡(镇)宣传委员
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工作小组人员如因职务、岗位调整等产生变化,则自动更替为新任人员,不再另行发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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