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名女白领下班回家,想要点一份炸鸡解馋,却发现外卖不翼而飞。她调取监控,竟然发现外卖骑手居然拍了照后就把自己的炸鸡拿走了。这是怎么回事?这个骑手到底有什么目的?他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令人震惊的故事。
周丽梅是一名在郑州市一家公司上班的白领,她每天都要忙碌地工作,下班后就想在家里好好休息。
她不太喜欢做饭,所以经常会在外卖平台上点一些自己喜欢吃的东西,比如炸鸡、披萨、汉堡等等。
有一天,周丽梅下班回到家,感觉肚子很饿,就打开了外卖平台,想要点一份炸鸡。
她在平台上找了一家评价不错的炸鸡店,选了一份自己最爱吃的香辣鸡腿堡套餐,花了32元下了单。
然后她就躺在沙发上等待外卖的到来,心里想着能够尽快品尝到美味的炸鸡。
按照平台上显示的时间,外卖应该在20分钟内送达。可是过了半个小时,周丽梅还没有收到任何电话或者信息。
她有些不耐烦地打开了外卖平台,想要查看自己的订单状态。结果她惊讶地发现,平台上显示自己的外卖已经送达了。
而且还有几张照片,显示外卖袋子就放在自己家门口的地毯上。周丽梅心想,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是自己没听到电话或者信息?
她赶紧起身去开门,想要拿进自己的外卖。可是当她打开门时,她却发现门口空无一物,根本没有任何外卖的踪影。
周丽梅感到非常气愤和困惑,她觉得自己被骗了。她立刻拨打了外卖平台的客服电话,投诉自己的遭遇。
客服表示很抱歉,并说会尽快联系外卖骑手核实情况。可是过了一会儿,客服又打来电话说,外卖骑手坚称已经把外卖送到了周丽梅家门口,并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
客服说,如果周丽梅不能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那么他们也无法判断谁说的是真话。周丽梅觉得非常委屈和无奈,她觉得自己的钱和外卖都白白浪费了。
她想了想,突然想起自己家楼道里有安装监控摄像头,也许可以通过监控找到真相。
于是她来到了物业管理处,向保安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请求查看监控录像。保安同意了,并带着周丽梅来到了监控室。
在监控室里,周丽梅和保安一起回放了当时的录像。结果让周丽梅大吃一惊,她看到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画面。
原来,外卖骑手在送到周丽梅家门口后,并没有按门铃或者打电话通知周丽梅。而是拿出了手机,从不同的角度拍摄了几张照片。
照片中,外卖袋子就放在周丽梅家门口的地毯上,看起来很真实。然后,外卖骑手就把照片发给了周丽梅,并在平台上点击了外卖已送达。
接着,他就拎着外卖袋子离开了周丽梅家门口,走出了楼道。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就完成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周丽梅看到这一幕,既气愤又无语。她觉得这个外卖骑手太无耻了,居然用这种手段偷走自己的外卖。
他难道不知道楼道里有监控吗?他以为自己拍了照片就可以蒙混过关吗?他不怕被法律追究责任吗?
周丽梅决定不再忍气吞声,她要让这个外卖骑手付出代价。她立刻拿着监控录像的证据,再次联系了外卖平台的客服。
这次,客服听到了周丽梅的描述,并看到了监控录像后,也感到非常震惊和愤怒。他们表示会立刻对这个外卖骑手进行处理,并向周丽梅道歉和赔偿。
他们说,除了退还周丽梅点的炸鸡费用32元外,还会额外赔偿50元的代金券。
周丽梅虽然对外卖平台的处理方式感到满意,但是她还是觉得这个外卖骑手不能就这样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网友议论纷纷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个外卖骑手太可恶了,应该被判刑。
也有网友认为这只是一个小事情,不值得大惊小怪。
还有网友认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反映了外卖行业的乱象和压力。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1、外卖骑手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这一条文,要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无特殊要求。
客体:公私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有价值的物品。
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
手段:秘密进行,即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进行。
结果: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故意侵占。
本案中,外卖骑手明知周丽梅点的炸鸡是她的财物,却故意拍照后拿走了炸鸡,并在平台上点击了送达。这种行为显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是秘密进行的。这样就造成了周丽梅的财产损失。因此,外卖骑手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主体、客体、行为、手段、结果和故意等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外卖骑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是:犯数罪的,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时,应当按照所犯数个罪中最高刑种和最高刑度决定刑种和刑度,并参照各个罪分别应当判处的刑量加重处罚。
根据这一条文,如果一个人同时犯了多个罪,那么应当对他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确定最高刑种和最高刑度,然后根据各个罪分别应当判处的刑量加重处罚。
本案中,外卖骑手除了犯了盗窃罪外,还可能涉嫌其他相关的罪。比如: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卖骑手通过拍摄虚假的照片,并在平台上点击送达,就是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周丽梅支付的外卖费用和自己所得到的配送费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外卖骑手可能同时触犯了盗窃罪、诈骗罪。那么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最高刑种和最高刑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这三个罪都属于有期徒刑类别,而且都是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度。因此,最高刑种就是有期徒刑,最高刑度就是十年。
其次,我们要参照各个罪分别应当判处的刑量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最高刑度基础上适当加重处罚。具体加重多少要根据各个罪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
盗窃罪:外卖骑手盗窃了周丽梅点的炸鸡,价值32元。这个数额并不算较大或者巨大,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诈骗罪:外卖骑手诈骗了周丽梅支付的外卖费用和自己所得到的配送费用。这个数额也不算较大或者巨大,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外卖骑手因为涉案金额较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多次盗窃,那么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的可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诚信。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如果没有诚信,就会出现欺骗、偷盗、侵权等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外卖骑手作为一名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他人的财物和权利。
这样不仅会损害自己的声誉和利益,也会影响外卖行业的发展和信誉。我们应当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诚信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尊重他人、负责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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