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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部委职责机构编制调整 | 重要通知,事关城镇开发边界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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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布重要通知!

调整这些部委职责机构编制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调整相关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

截图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不再保留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承担。

三、将科学技术部的高新技术司、25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6名行政编制、2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23个,机关行政编制725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0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

二、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

三、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

四、将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划入民政部。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

(一)将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原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承担的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职责,划入金融市场司。

(三)宏观审慎管理局不再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将金融市场司承担的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中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的相关职责,划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关于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划转,相应核减中国人民银行30名行政编制、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20个,机关行政编制71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2023年9月24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责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保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代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职责。

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继续加挂国家方志馆牌子。

三、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代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自然资源部发布重要通知

事关城镇开发边界红线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通知指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

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发〔2023〕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二、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各地要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

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三、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督。

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四、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汇交数据(附审查认定文件、矢量数据等),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部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把地方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情况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根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省(区、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要求。文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部相关司局联系,部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进展,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要求。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0月8日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自然资源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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