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对法院庭审活动所做的最后总结,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促进司法民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司法公开公正的程序。
资料显示,我国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形成是渐进式的,早在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均应在互联网上公布。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实施后,截至2022年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上网文书总量达129,892,617篇,访问总量为81,102,249,836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可以说成效显著,影响深远。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许多法律界人士发现,自2022年至今,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越来越少,出现了断崖式的下降。某知名律师公众号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19日,2022年全年公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有852件,然后该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仅一审审结行政案件便有约28.5万件,判决文书公开率只有0.06%,2023年以来仅公布了湖南和辽宁两省的15份行政案件一审文书。民事和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也是寥寥无几,总下降率近90%。
如果从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算起,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已实行10年了,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成果应该已经日臻完善。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一面是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在不断增长,一面是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却越来越少。造成这种剪刀差局面的主要原因,可能很大程度上来自制度方面的风险控制压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中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规定: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的;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这么多的不宜公开规定,几乎包括了绝大多数案件类型。例如,公众特别关注的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为什么极少上网公开等敏感问题,都可从这些规定中找到答案,毕竟裁判文书上网,不像在社交平台发动态那么简单,既有文字操作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内部还有一整套对“不宜公开”的审核、审批程序。不公开无人追责,一旦公开却有可能出错承担责任。除了制度方面的风险控制压力外,与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关系。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使法院的立案工作量大增,案件审理都忙不过来,导致无暇顾及裁判文书的上网。本来是有考核制度的,但出现了系统性的问题,考核也就失去了意义。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真实、完整的记录,也是法律效力具体实施的重要载体。网络时代通过网络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对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将裁判文书上网,可能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既具有创新性,更具有挑战性。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出现大幅下滑,应该从制度设计和工作效率上再下功夫,促进其继续向前发展。如果任由这项已经实施了10年,并且深受群众拥护的司法制度颓废,名存实亡,这将是中国法治的倒退。我们有勇气改革,就应该对裁判文书上网少些条条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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