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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入选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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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大连中院审监庭审理的

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

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

再审典型案例

刑一庭审理的

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入选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这是大连中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丰硕成果体现;是大连中院持续巩固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努力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的丰硕成果体现;是大连中院大兴调研之风,加强典型案例培树工作的丰硕成果体现。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入选的优秀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

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案例: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军是祥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军在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军累计透支17.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但仅在5月份之前还款5300元。自同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王成军超过3个月未予还款。10月17日,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19日,银行客服人员打电话95588再次催收,王成军承诺10月底前还清,此时双方尚不知道报案情况。10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4日将王成军抓获。被抓获当日,王成军还清欠款本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王成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当事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成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是,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民营经济人士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坚持有错必纠,对确属适用法律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本案当事人王成军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有违诚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审判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对采用真实个人信息申领信用卡进行透支、透支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王成军依法宣告无罪,厘清了信用卡欠款纠纷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界限,对于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刑再10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

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案例: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某公司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一煤矿,采矿权仍登记在内蒙古某公司名下。2004年6月11日,经吕某介绍,鄂尔多斯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该煤矿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6450000元,内蒙古某公司在煤矿转让协议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吕某分两次代替刘某支付部分煤矿转让款共计5400000元。2004年10月9日,鄂尔多斯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付款确认书》载明:刘某已经支付了9400000元,其中吕某共代付5400000元。后吕某与刘某就吕某是否实际支付了5400000元,以及该5400000元能否作价入股事宜产生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吕某支付给鄂尔多斯某公司的5400000元作价入股,享有案涉煤矿49%股权。案发时,案涉煤矿采矿权已登记在刘某指定的其作为股东的公司名下。公诉机关指控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关于合同诈骗罪,鄂尔多斯某公司签订煤矿转让协议时已明确告知煤矿仍登记在内蒙古某公司名下,且转让协议得到内蒙古某公司同意并盖章,最终煤矿也变更产权至刘某指定的其作为股东的公司,合同得到了履行。吕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诈骗罪,吕某实际支付5400000元购矿款的事实有鄂尔多斯某公司出具的收据、刘某与鄂尔多斯某公司签字的《付款确认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吕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司法解决,不应适用刑法作为犯罪处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吕某无罪。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区分不同纠纷性质采取不同的法律解决途径。如果将经济纠纷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不仅对当事人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还会损害营商环境。因此,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吕某与刘某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但吕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宣告吕某无罪,表明司法机关坚决划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界限的鲜明立场。

近年来,大连中院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公正与效率”的永恒主题,坚持“一盘棋”构建大调研新格局,兼顾审判与调研并重,深挖培树典型案例,完善调研资料库,建立调研成果横向交流机制,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审判看作一次调研,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把办好案件和完善社会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系统谋划提质效促公正的新思路、新举措,真正实现以高质量调研推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大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字编辑:李 丹

美术编辑:孔繁非

责任编辑:由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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