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一个敏感的词语时常会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某女明星赴美代孕求子最终选择弃养的事情曝光后,代孕的行为再一次引爆了公众的话题。诚然我国是明令禁止代孕行为的,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 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因为代孕行为不仅存在物化女性,把女性的子宫当作生育工具,甚至存在将新生儿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或者弃养的嫌疑,这都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有弃养的行为当然也存在争夺抚养权的情况,我们抛开代孕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来讨论下代孕孩子的身份如何认定,代孕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
1. 人工授精子女的身份认定
人工生育子女包括人工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两种,法律上对这两种孩子身份存在截然不同的认定方式。
人工授精子女,是指非通过自然的性行为而受孕的婚生子女,包
括釆用丈夫供精或者非丈夫的他人供精而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通俗点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妻子十月怀胎生育的孩子。即人工授精子女是指因婚姻关系受胎新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原卫生部出台的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明确了人工授精的合法性和审批程序,相当于确认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2.代孕子女的身份认定
代孕子女,是指将受精卵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由孕母替代无法生育或不愿生育的女性完成怀孕分娩过程所生育的子女。代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精子卵子来自夫妻双方,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2)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提供,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3)精子卵子均来自第三方,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提供,卵子来自妻子,由代孕母亲怀孕生育。
通俗而言就是十月怀胎的为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代孕存在十分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因此代孕行为一直未被我国法律界所认可,但若代孕子女已经出生,一旦产生纠纷,那法院也必须处理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以及其监护、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包括是否可视为婚生子女、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等。
结合社会道德和伦理认定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一般以“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分娩母亲为生母,在分娩母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应认定抚养母亲为母亲;法律上的生父,可考虑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为其生父,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不认领的情况下,则应认定抚养父亲为父亲。即在分娩母亲和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不认领的情况下,抚养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进而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相对较有利于代孕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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