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恶意冻结和保全,导致公司、个人帐户被冻结,受害方可以第一时间提供反担保、提出异议以先解冻帐户,随后提起保全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为冻结产生的所有损失。
下文我们以上海高院的一则案例进行解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A公司进口了价值126,000美元的“C牌”啤酒。啤酒到港后,A公司正在申请报关,B公司获悉后以这批啤酒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海关予以扣押。海关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不能认定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权。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且要求法院对这批啤酒进行查封保全。【涉案啤酒保质期比较短并且销售季节在夏季和冬季有明确区别】
经过诉讼期间,这批啤酒被查封了将近10个月,季节也到了冬季。并且因为这次查封,A公司无法及时向第三方交货,其只能解除和第三方的买卖合同,10个月后解封了A公司只能低价销售给别人。
至此,10个月的保全查封导致这批啤酒的货物差价、仓储费用损失将近100万元。
A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院一二审结果——支持A公司的请求,判B公司赔偿1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在保全中A公司提出了提供基本的现金担保要求解封,但是B公司不同意,大概率想要以此逼迫A公司妥协,涉及海关重要保险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广泛存在类似商标诉讼以保全的方式“争取”和解。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1,122,200元、仓储费损失56,378.4元。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列入“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因此这种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在民事诉讼规则下,就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进行确定——保全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这对于恶意保全受害一方是一项非常利好的证据规则,也因此,受害一方着重要准备和证明的就是自己的损失大小。
一般的损失包括:货物的贬值、仓储费用,因此诉讼的诉讼费、利息损失等等。
但是受害方也要注意自己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比如本案的A公司在解封后及时低价出售,就符合减损规则,不能放任损失扩大。
如果您有类似情况,可以私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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