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秋收季节,秸秆禁烧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但个别群众仍心存侥幸,违反《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燃烧秸秆。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防火意识,东夏镇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现就全镇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0月1日傍晚,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村民耿某违反有关规定在辖区某村西侧玉米地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工作人员立即制止,东夏镇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经训诫教育,耿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不再焚烧秸秆杂草。
下步,东夏镇将继续严格巡查监控,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做到“露头一起,调查一起,打击一起”。同时,呼吁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自觉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坚决抵制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共同守护美好蓝天。
焚烧秸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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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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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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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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