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结果:绍兴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一、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点菜处有“干锅有机花菜”这一菜品,标价分别为¥32。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上述这一款菜品的原材料有机花菜。上述菜单系当事人于 2023年3月委托他人制作,并于2023年3月开始在店内经营场所启用。
二、上述“干锅有机花菜”这一个菜品,在2023年3月之前的老菜单里是“花菜肉片”。根据当事人主动提供的历史销售清单,自新菜单2023年3月启用开始,因当事人收银系统自身原因,其只能保留3个月的销售数据,故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12日“干锅有机花菜”的销售数据无法查实;2023年4月13日至案发“干锅有机花菜”共售出677份。
三、当事人销售的“干锅有机花菜”,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案发,所用的原材料为普通花菜。
四、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案发当事人菜单名称为“干锅有机花菜”,而给消费者制作使用的原材料是市场采购的普通花菜,共制售出上述菜品677份,原价32元/份,折后销售额共为21049.60元。
综上,该案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 21049.60元。
五、根据当事人主动供述,用普通花菜制售的“干锅有机花菜”的综合成本为26元/份,结合上述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该案当 事人制售涉案“干锅有机花菜”的违法所得为3447.60元。
六、当事人除上述“干锅有机花菜”菜品不以真实菜品名称提供餐饮服务外,执法人员并未发现当事人有通过网络、店内展 示、广告、视频、口头等虚假宣传进口食材的行为。
七、过期的无筋脆酸菜是当事人供货商个体工商户:沈*江提供给当事人试用的,因疏忽未及时清理:同时执法人员也只在厨房发现一包同种类的无筋脆酸菜,且涉案无筋脆酸菜与当事人日常使用的酸菜不是同一种类的;涉案无筋脆酸菜也并没有开封;故本局采信上述涉案的过期无筋脆酸菜是当事人供货商提供给其试用的,当事人因疏忽未及时清理,当事人并未实际使用上述 涉案的无筋脆酸菜。
八、涉案的过期的红曲米粉(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7.8元,当事人表述上述食品添加剂为当事人的试菜厨师长用来为菜品 进行装饰的,其后续并未继续使用,但由于上述食品添加剂已开封,同时上述食品添加剂被执法人员发现于当事人的厨房中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未区分放置,也未标注管理,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所以本局不采信当事人并未继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说法,同时因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所以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料。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47.6元;3、罚款10000元;4、没收涉案的过期的红曲米粉(食品添加剂)一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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