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报,资深男记者,为了调查卖淫团伙,他主动请战。
拿着单位的公费,深入淫窝嫖娼,美其名曰,亲身体验。
他表明记者身份,深入几个卖淫窝点,嫖了几名失足女,对她们进行调查。
询问家庭背景,卖淫原因,赚钱方法,每天接客人数,及收入情况…等等。
写成调查报告,向报社领导汇报,得到中意的认可。
因而又向领导建议,自己的大胆没想。
深入组织卖淫集团的最高层,进行调查。
建议得到领导的批准,拿了2000元公款,作调查经费,深入到一个组织机构。
继续实行他嫖宿,失足女的黄樑美梦。
期间,他化身一般嫖客,找更高档的失足女,大学生嫖宿。
通过以前朋友的介绍,他结识了一名女大学生朱某,找她上门白嫖之后,上瘾了。
该女大学生,之前是按小时,上门提供服务的,经过几次嫖宿后,双方都比较熟悉了。
于是便利用报社,给王某的公款,提出给她2000元,上门包夜,女学生朱某答应了。
女大学生按王某,提供的住址,顺利找到了房号,敲门进去。
王某急不可耐,对朱某进行了苟且之事。
那一夜,该女生被王某多次折腾之后,疲乏地昏睡了过去。
可王某意犹未尽,还想继续,说好包夜不限次数的。
而自己又花了两千大洋,不能那样就算了。
便把该大学女生推醒,蒙眬中受到王某,多次奸淫。
直到下体疼痛,还不停止,求饶说,王哥我很累,不要这样了。
王某不听,还给朱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实在受不了,因而挑选了报警。
警方迅速行动,按大学女生提供,王某的住宅位置,楼层,房号,果断破门而入。
王某还来不及,穿好衣服,警察就站在他眼前,王某不知所措,有点懵了。
警方指示他,赶忙穿上衣服,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开始王某与朱某,是通过金钱交易,是卖淫嫖娼,属治安治理处罚法,处罚范畴。
而朱某报警,说她被强奸了,胁迫朱某发生关系,是犯强奸罪。
两个案例,性质不同,处罚各异。
治安治理处罚法,处罚分情节轻重,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5000元以下,情节严峻的,可同时执行。
而王某是违法犯罪,则要判刑入狱了。
法律是公正的,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资深记者王某,也逃不过法律的惩戒!
朋友们,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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