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开出共计37万元的罚单。
9月2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陕K环罚〔2023〕162号”及“陕K环罚〔2023〕163号”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名称为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亚明)。
陕K环罚〔2023〕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煤矸石制砖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25万元罚款。
陕K环罚〔2023〕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榆林市榆阳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煤矿砖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以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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