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协议退股但工商信息未变更的股东是否可以分配利润 (qq.com股东已经通过某种协议自愿退股,或者触发某种条件被强制要求退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商登记始终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此类股东是否在退股后依然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尤其当股东对自身并不愿意退股的情况,如何判断退股条件已经成熟,股东已经自动失去股东资格。
2013年6月,五名原外资企业技术人员决定组建一家专门服务于自动化物流仓储的企业,定名为ABC智能仓储科技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马某。为发展壮大,公司又从另外一家研究所聘请了一位高级工程师熊某,熊某也看好ABC公司,决定投入20万元,取得ABC公司5%的股份,经过一致协商,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进行工商登记,熊某正式成为公司股东。新的《公司章程》经过全体包括熊某在内的一致签署,其中一条约定“创始人马某有权以公司经审计最近一期账面净资产3倍的价格,按其他股东所占公司的股份的比例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2019年6月,公司引入多轮战略投资后决定上市,为了收回小股东的股权,马某决定收购熊某的当初投入的股权。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过审计的净资产为2亿元,此时经过多轮稀释,熊某占股0.9%,2019年3月1日马某因此通知熊某将以180万元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熊某认为收购价格过低,拒绝转让股份。2021年6月,熊某没有收到公司2018年开始至2021年的股息红利。熊某认为其依然登记在工商信息的股东名册中,有权获取公司的股息公里,因此双方决定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创始人马某是否有权以约定价格收购。《公司章程》经过所有股东签名,且法律同意对股权处置内容实行意思自治,该章程具有合同性质,即熊某本人同意在任何一个时点,只要创始人马某出价达到条件,熊某必须无条件转让其股份。马某在2019年3月1日通知熊某进行股权转让,可以认为从此一时点开始,熊某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熊某同马某之间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马某对熊某负债180万元,不论今后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如何,马某必须向熊某支付180万元股权转让款。熊某股权的风险和报酬均已经转移到马某身上,熊某此时已经失去该股份的所有权。
公司的工商登记仅仅是对外宣示的效果,不能表明登记的股东肯定可以在公司内部享受到股东的权利,例如有代持协议的显名股东,虽然已经对外宣示登记,但是在公司内部,其不具有股东的权利,自然无权请求公司向你分配股利。同理,已经失去股东身份的熊某,自然也没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
自2019年3月1日起,熊某不再是公司股东,在此之前的股利熊某可以按照对应股权的份额享受公司的股利,在此日之后,熊某则无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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