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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的她到案后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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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高院”9月22日消息,2023年9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泰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顾萍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顾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顾萍受贿、贪污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顾萍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44万余元。

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顾萍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4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顾萍个人分得164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顾萍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160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顾萍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罪认罚,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萍(资料图)

顾萍简历

顾萍,女,汉族,1968年3月出生,江苏启东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1.08-1994.07 共青团泰县县委学少部副部长、部长;

1994.07-1998.05 共青团泰县县委(姜堰市委)副书记;

1998.05-1999.10 共青团姜堰市委书记;

1999.10-2001.03 姜堰市顾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1.03-2002.11 泰州市高港区副区长;

2002.11-2003.12 泰兴市副市长;

2003.12-2011.01 泰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1.01-2013.12 泰州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

2013.12-2015.09 泰州市海陵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15.09-2016.07 泰州市高港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16.07-2018.12 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

2018.12-2020.12 泰州市高港区委书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20.12--2021.12泰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21年12月被查。

来源:江苏高院

编辑 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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