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10月3日夜间,辽宁凌源监狱两名罪犯越狱,事发时不在监狱、已经连续休假10天的干警王贯群却被冤判玩忽职守罪。
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从休假的第8天起王贯群就没有专管责任了,罪犯脱逃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岗位及设施均有专门负责人,并没有王贯群的职责。
唯一认定王贯群犯罪的证据只有物证钢锯条。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对定罪的关键物证拒不调取。
法院调取证据就这么难吗?
辽宁法官问休假狱警:“你不是告我了吗?有结果了吗?”
2023年9月19日,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王贯群将在2023年9月27日开庭宣判。此前,由于二审主办法官刘大勇拒不调取关键物证,王贯群对刘大勇提起控告,法官刘大勇回应王贯群:“你不是告我了吗?有结果了吗?”
开庭时,王贯群以控告与被控告的现实利害关系申请刘大勇法官回避。刘法官当庭错误处理,连续敲锤、警告,在王贯群和辩护人的反对声中走过场式“推完了”庭审(但是关键的一审判决玩忽职守罪名与指控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一致,就玩忽职守罪的辩护环节二审完全缺失)。
这名曾经的监狱警察在二审时遭遇与一审一样的“杀猪审”。
二审期间,王贯群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出申请调取关键物证钢锯条,申请对钢锯条排非。
两名逃犯越狱时使用的越狱工具包括钢锯条。一审法院认定王贯群对钢锯条负有管理责任,判其有罪免刑。钢锯条成为本案定罪与否的关键性证据。
二审期间,刘大勇法官认为钢锯条照片和《情况说明》足以证明脱逃罪犯用钢锯条脱逃,所以没有调取的必要拒绝调取。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钢锯条是从王贯群所在的二监区偷拿的,钢锯条照片是在“地板砖”上的摆拍,并不是在第一现场“草丛”中拍摄的。
案发9天后的10月12日,办案人员拍摄钢锯条照片,将其附于10月4日的现场勘查笔录中。
这是明显的制造伪证。
调查人员在提取钢锯条时同样程序违法,只有曹天军一人。
脱逃罪犯供述的偷钢锯条的说法完全矛盾,与越狱判决书认定的偷钢锯条的时间点也严重不一致。
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不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不能证明钢锯条从二监区偷拿的事实。调取到实物钢锯条后,王贯群和其辩护人将会申请对钢锯条进行鉴定。
另外,直接管理钢锯条的凌源监狱二监区中队长佟某滨和负责脱逃罪犯的包夹中队长王某飞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追究休假的王贯群玩忽职守罪严重违反了统一性原则,而且,在休假第8天后王贯群就没有了“职守”,何来“玩忽”?
本应在一审过程中就应当依据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钢锯条,当时一审法官不予调取,当庭表态对钢锯条的排非“滞后”处理,但最终却在未做处理的情况下径直宣判。
王贯群在被二审“杀猪审”后向最高院张军院长公开求助,但至今没有回应。张军院长多次强调“程序正义”,可在具体案件中调取定罪证据就这么难吗?
难道在唯一定罪的证据不调取、也不排除就可以径直宣判吗?难道在所有法院张贴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是空话吗?
法治是一个社会的规则,更是底线,一旦宣判,沈阳中院就是这起冤案的炮制者。希望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纠正对王贯群的错误审判,调取关键物证钢锯条并重新开庭审理。
来源:王誓华高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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