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134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罚〔2023〕134号
当事人:海口秀英何姣易中意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5MA5RE6HK5F
经营者: 何姣易
身份证号码:43292319**********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水头村白水塘路9号
2023年6月2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水头村白水塘路9号的海口秀英何姣易中意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商铺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中有7台加装车尾支架、加长坐垫、加装防护支架及储物箱。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笔录且拍照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上述7辆涉嫌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
经查明,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7辆电动自行车中,有6辆是当事人从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去当事人门店推销,当事人从业务员处购进6辆电动车,型号TDT22509Z和TDT21311-1Z的进货价是1700元,售价是2000元;型号TDT21312Z进货价是1800元,售价是2100元;型号TDT20360-2Z进货价是1800元,售价是2000元;型号TDT20356Z进货价是1600元,售价是1800元;型号TDT21311-1Z进货价是1900元,售价是2100元),1辆是当事人从广西玉林市广铃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为TDT09Z,进货价是1000元,销售价是1200元。进货时7辆电动车的外观与合格证一致,是当事人自行加装车尾支架、加长坐垫、加装防护支架及储物箱后放置店内销售的,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加装车尾支架、加长坐垫、加装防护支架及储物箱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真实身份。
2、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7月3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2张、厂家出库单2份、销售台账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加装车尾支架、加长坐垫、加装防护支架及储物箱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3、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提交《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合格证》7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认证认可产品。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9月8日,我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罚告〔2023〕116号)。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及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及主动提供车辆检验报告、3C认证报告、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等证据材料,该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十二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3年9月18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