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于遗嘱耳熟能详,但对于遗嘱信托却知之甚少,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第四款新增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进一步将遗嘱信托推送到我们的面前,但大多数人却对此一无所知。遗嘱信托究竟为何物?其具有什么优点和不足?
遗嘱信托
北京李迈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遗嘱信托,又称为死后信托,属于信托的其中一种,是指自然人通过订立遗嘱从而设立的信托。具体而言,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规划自己的财产,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给付等,详细记载于遗嘱之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内容,即委托人遗嘱,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由此可见,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并正式施行的。
遗嘱信托
其次,遗嘱信托具有许多传统家族财产传承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
第一,遗嘱信托可以有效保护遗产:遗嘱信托可以将信托内的遗产进行资产隔离,不会因委托人发生变故导致财产清算或执行等原因发生任何变动;
第二,遗嘱信托可以更好贯彻当事人意愿:遗嘱信托生效后管理人会依照遗嘱要求一丝不苟地依法履行遗嘱义务,为受益人带去更稳定持久的保障,或者在不同情况下根据遗愿决定信托利益的支付与否,以保证委托人遗愿在其故后仍能在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三,遗嘱信托利于更好的管理遗产:信托管理人一般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投资渠道,可以在满足委托人意愿的前提下实现遗产资金价值的最大化,其可以将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的组合或分散投资以实现遗嘱信托财产的再生和增值。
信托律师——李迈律师
然而,遗嘱信托虽有很多优点,但由于其作为新近产生的遗产管理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并不充分,因此针对遗产遗嘱的具体设立和发生纠纷的争议解决,会面临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遗嘱信托作为近年逐渐热门的遗产管理方式,具有不少的可取之处,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在选择遗产管理方式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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