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发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海城市分公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起因是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马风支局局长,张某某任职期间销售公司经营的化肥商品,领取化肥商品230710元。2019年至2021年被告陆续缴款192775元,尚有37935元欠款未交公司。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某某承认欠款属实,欠款金额属实,但是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任中国邮政集团与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马风支局局长。为更好服务三农,坚持经营方式转型发展,落实集团公司、省公司发展农村电商战略部署,实现渠道加农资规模发展,推动合作社积极参与农资销售。为切实落实好2018—2019年度农资运作营销活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分公司成立领导小组,运作目标分销大化肥1500吨,高效肥50吨等,截止2019年5月25日,化肥销售款结清,对按期完成的按缴款时间给与相应奖励。海城地区通过一村一会订货,化肥厂家每吨奖励25元分销产品+5元高效产品,农资项目必须在省公司规定的厂家和品种范围内运作,同意由省分公司定货,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同意市场指导价格,杜绝坐扣收入兑现一线营销奖励现象,严禁各市分公司自行引进任何农资项目供应商。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户欠费终生负责制,落实责任人。张某某作为负责人在2019年春季订购大化肥65吨,总计金额230710元。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向公司缴纳销售款总计192775元。尚欠公司化肥销售款37935元。
法院认为:销售提成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基本工资以外约定的额外奖励性工资,被告销售行为属于有偿销售行为,同时农资运作方案明确销售相关要求,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户欠费终身负责制,落实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之规定,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海城市分公司37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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