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长宁交警部门移送单,反映在长宁区天山支路芙蓉江路口,发现一辆运输建筑工程垃圾的重型自卸货车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并对该车辆实施暂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暂扣车辆的停车场进行调查。经查,该车辆满载工程渣土垃圾,车身及挡板上均附有泥浆痕迹,执法队员立即通过电话约谈该车辆所在公司的负责人。
第二天,该车辆所属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刘某前来执法队接受询问,刘某承认该车辆属于其公司所有,并提供了公司的运输许可证、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证,当日刘某装载了16吨工程渣土,因未随车携带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证,在运输途中被交警部门暂扣。
7月中旬,执法部门以该公司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工程垃圾处置证,向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此案办结。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款: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 源: 上海长宁城管
综合整理:长 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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