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要求去世者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某卫因作出奇葩判决,引发热议!
据悉,忻州市人李志华与妻子艾涛育有两子,分别是李渊和李博。2009年李志华注册经营忻州市华融金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因流动资金不足,于2010年10月向儿子李博借款450万元。当时,为了筹措资金,李博将个人房产售卖。
但是华融金行开业后,一直处于资金紧张状态。是以在向李博支付两次利息后,再未向李博支付任何利息或归还本金。并于2012年、2013年,华融金行再次因资金紧张,先后两次向张彦臻借款,约定利率为15%。
2014年7月31日,李志华的妻子艾涛不幸去世。考虑到李博为筹措借款变卖房产未成家结婚,于是将与丈夫李志华共同共有的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50%产权份额遗赠给李博。但由于艾涛去世后艾涛的父亲罹患重病,难以有效表述其真实意见,无法履行公证程序,导致李博继承登记手续未立即执行。
2019年11月,艾涛的父亲去世。经忻州市泰和公证处公证,依据(2020)晋忻泰证民字第795及796号,李博继承上述两处房产中其母亲艾涛所持50%份额。当时,由于新冠疫情暴发,导致李博旅居国外无法回国,导致无法办理李志华所持房产份额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受疫情影响,华融金行未按时向借款人张彦臻偿还债务利息。遂2021年,张彦臻将华融金行告上法庭。2021年10月26,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902民初2371号判决,判令华融金行限期归还张彦臻本金121.5万元及利息,李志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忻州市泰和公证处开通“零接触”公证平台服务,身在国外的李博委托其兄李渊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 为了减免税务负担,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将需过户的两处房产分别按照买卖、赠予的方式过户。但实际不发生交易和现金流。
2023年,张彦臻以李志华、李博逃避债务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诉求撤销两人于2022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庭审中,李志华诉清事件始末,并提交发生借款时的银行流水明细、李博与华融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李志华与李博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等证据证明所述事实。然法院法官却偏听偏信、罔顾事实,对于原告张彦臻提供的存在瑕疵的证据不加分析、权势,一律认可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对于被告李志华、李博提供的12项证据却以各种奇葩与不正当理由作为借口,不予认可。并据此作出(2023)晋0902民初884号枉法判决,判令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2023)晋0902民初884号判决书与庭审笔记可以发现,在庭审中,法院法官温某卫以2014年去世的艾涛(李志华的配偶)未签字这样的奇葩理由,对2019年华融金行、李志华与李博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不予认可;故意颠倒黑白,将李志华提供的多份原件说成是复印件,并以此为理由,对李志华提供的华融金行向李博借款时发现的盖有黑色电子印章的银行流水凭证不予认可;并枉法将经公证处公证的代理人认定为无权代理。
法官温某卫的种种枉法操作和作出的各种奇葩认定,令人瞠目结舌!
而且,对照(2023)晋0902民初884号和(2021)晋0902民初2371号两份判决书可以发现,同一个借款人、两份相同性质的融资借款协议、同样是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却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结果。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
为了迎合原告张彦臻的诉请,法院法官温某卫竟枉法至斯!并最终作出“2019年8月2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为了逃避2021年方才发生的借贷债务”这样的可笑认定,甚至据此判令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至此,哪里还有公正性可言?
依据客观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同样是借款,并无高下、先后偿还之分。债务人在同时欠下李博、张彦臻债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偿还拖欠李博的债款。更何况李博是以继承母亲资产的方式来获得房产。法院无权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更无权在没有任何证据,不做出任何诠释的情况下,将李博借款事实枉法认定为“经济往来”;将没有买卖资金交割的房产遗赠行为枉法认定为房屋买卖行为。进而为自己的恶意偏袒和枉法判决寻找借口。
尽管我国法律确立了法官的司法裁量权,但同时也对该权力进行了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部分不当法官滥用权力,损害司法的公平性,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然而,这种措施仍然无法完全阻止一些不法法官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希望当地纪委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关注并介入调查涉及的案件,坚定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彻底消除不法法官滥用职权、违法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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