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继续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了20件案例为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在开展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常熟某纺织有限公司利用三通管道和软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接入一个盛水的塑料水箱中。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接管排放水的化学需氧量实际浓度为827mg/L,而自动监测设备当天监测记录均低于200mg/L。
Δ现场检查发现的塑料水箱、三通管道和软管
Δ自动监测设备历史监测数据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因在检测时发现染色废水中的COD(化学需氧量)浓度居高不下,就将污水用自来水稀释后装入塑料桶,并连接在线监测设备,以达到污水数据检测合格的目的。据此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77600元。
02
磋商结果
常熟生态环境局会同常熟市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推动古里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就其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诉前磋商。
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2022年10月31日,古里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7600元,用于属地古里健康文化河道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古里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的实施。
Δ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属地政府踏勘替代修复现场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制度创新引领,凝聚生态治理法治合力。着力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环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探索出台《常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见证工作规程》,推动磋商见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优势,助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相关经验做法获得省检察院领导批示,并被《人民日报》、中国环境网报道。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做好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常熟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多次联合调查,采用侦查实验还原案件事实,做好取证固证与评估鉴定工作,通过提前介入确保行刑高质效衔接。依托见证制度,“环检”联合指导涉案主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以及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将上述要素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合规审查的重要参考。本案中,赔偿义务人于2023年1月通过合规整改验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移送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Δ古里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
三是融入社会治理,积极打造修复示范基地。将包括赔偿义务人在内的与古里镇政府相关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开展古里健康文化公园河道生物多样性提升工程,致力于提升园内生态环境和景观层次,改善人居环境,扩充环境规模效益,逐步打造镇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同时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修复成效评估,为修复示范基地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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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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