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12月1日起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急诊治疗时符合病情标准的濒危、危重病人其急诊医疗费用可按住院政策报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参保群众急诊医疗费用保障的适用范围、医保报销政策、结算方式。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韩宏才介绍,各地州市在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医疗费用保障方面执行的报销政策不统一,报销结算的流程也不规范,为此自治区出台政策文件,对全区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明确-- 根据急诊病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急诊病情分为: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3级急症病人、4级非急症病人。其中,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或是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如果病人是同一医疗机构一次就医发生的急诊费用,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如果是多次就医发生的急诊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的10%确定。
在急诊就医过程中,病人病情发生提级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的,提级前后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同一次就医,按照急诊病情最高分级待遇标准支付。
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医疗费用可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直接结算。在异地急诊治疗的可按参保地急诊医保报销政策直接结算。如果因特殊原因未能医保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症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120急救车上急诊抢救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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