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而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近日,玉州区中秀路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扑救后,消防部门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告知当事人火灾现场已经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和设立警戒线,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和破坏火灾现场。
然而就在火灾发生的第三天,消防人员再次进入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已遭破坏,现场烧毁的火灾残骸有一部分已被清理,给火灾原因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经核查,系房东蔡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组织挖掘机及工人清理火灾现场,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蔡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消防部门已将相关材料、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生活中,不止蔡某因缺少消防法律法规而犯下大错,下面的几个案例也同样反映出一些人缺乏最起码对国家法律法规应有的尊重和敬畏。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7年9月13日凌晨3时20分,广东省深圳市观湖街道福楼村15栋出租屋旁的储物间着火。消防部门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而房东崔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9年8月11日凌晨,云南省临沧市农贸市场一商铺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结束后,消防部门依规张贴火灾现场封闭公告、设置警戒线,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灾现场。8月15日上午,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遭到严重破坏。经核查,系房东刘某军在未征得耿马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领2名缅甸籍工人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打扫,清理火灾现场。经调査,刘某军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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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州消防救援大队、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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