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资产,但是房子绝对不仅仅是一份资产,更承载着长辈对晚辈的爱与祝福,更是很多人对“家”的一种情怀。
案件情况
今年已经84岁高龄的陈老太,一直被一件事困扰。原来,老人的老伴已于2008年身故,两人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育有一女,但是在多年前便因一次意外离世。二儿子育有一子,三口子的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小女儿也结婚育有一子,生活过的也是和睦幸福。最让老人放心不下的就是家中的老三,老三一直未婚未育,多年来也没有其他居所和房产,一直与陈老太共同居住生活,并承担下照顾陈老太生活起居的主要责任。
在老人的心中,一直担心自己有一天离开了,孩子们在继承房产后,家中老三会居无定所。为避免纠纷,陈老太向找到“帮传承”的专业律师,提出自己想给家中老三一个保障,日后房屋可以留给孙辈继承。
律师解答
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陈老太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给家中老三足够的保障。
律师建议,陈老太可以和家中老三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这样老三就可以一直居住、使用这套房子,同时,老人可以订立遗嘱,安排后续的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实现老人想将房产留给孙辈的愿望,同时也解决了老三的居住和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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