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垃圾分类时发现,位于魏家店村的某公司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个人进行处置。查证后,木林镇对当事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检查该公司垃圾分类情况时,执法队员询问现场负责人王某是否制定相关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如何处置等,并要求王某出具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合同。王某表示其公司生活垃圾由附近废品收购站的孙某处置,未签订合同。经查,孙某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
该公司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执法队员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谈话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配合调查处理。
最终,木林镇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完成罚款缴纳。
温馨提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木林声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新闻爆料:Zhy_kfhg 商务合作:shunyiqu(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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