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脉
是我国极为珍贵的资源
非法占用土地违建农房
会带来安全隐患
损害公平正义
拆除违建农房是规范管理农村的重要举措
赤坭镇以“零容忍”的态度
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
重拳出击
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
坚决打击违建农房
近期查处了6起违规建造农房行为
案例一:
2023年8月10日,根据上级线索,赤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和村社一起到剑岭村六社六巷对5栋在建农房进行检查,通过核查发现,有4栋在建农房侵占了耕地,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用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在建农房行为进行控停,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但当事人拒不整改拆除。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具体方位示意图)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赤坭镇政府组织执法办、农办、派出所、驻村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违建农房进行拆除。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拆违现场图)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拆后现场)
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赤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巡查至赤坭镇竹洞村三社四巷,发现有村民正在建设农房,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用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在建农房行为进行控停,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但当事人拒不整改拆除。
(竹洞村三社四巷在建农房拆前现场图)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7日赤坭镇政府组织执法办、农办、派出所、驻村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竹洞村三社四巷违建农房进行拆除。
(竹洞村三社四巷在建农房拆违现场图)
我们在此提醒全镇居民及各村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的通知》精神,乱占耕地建房,一经发现一律拆除,我镇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各村委应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就建设房屋均属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如若逾期不改将会被拆除,切勿怀揣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附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来源:赤坭视角
编辑:花小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