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应国内、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需求,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明显增强,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音乐作品,是指受版权保护的包括有各种音响的组合(乐曲),配有或未配文字(诗句或歌词),用乐器和人的声音表演艺术作品。
网友咨询:
如何合理使用音乐作品?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种是著作人身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种是著作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著作权共计12项具体权利。
要合法商用一首歌,我们首先要知道自己使用该音乐作品的用途来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是单纯的现场演唱,那么我们要获得的是表演权。如果向公众传播广播演唱作品,像网络直播或电视台,需要获得广播权;如果是录制翻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那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还有对歌词进行改编,需要获得改编权。我们在了解用途对应的权利后,再去找相应的权利人获得授权。
律师补充:
“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主要限制之一。“合理使用”同时也要注意“三步检验法”,即: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仅限于法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覃剑龙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有深厚法律功底及丰富工作经验。在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刑事侦查支队工作十余年;经手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对刑事控辩、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企业刑事合规及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深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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