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融创又出了一项重大消息,那就是其在美国通过了破产保护申请,很多内容号报道了这件事情,本文呢,我们从律师、国际法角度进行解析,简单分析融创、恒大为什么要这么做。
一、美国破产保护——保护公司,不被美国债权人在美国申请破产
融创是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的破产保护。
《美国破产法》第15章,处理的就是设立地点不在美国,但是在美国有业务的境外公司如果涉及破产,怎样在美国进行程序操作的法律问题——简称为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破产成功就意味着,现有的公司资产用来偿还公司所有债务,有未还清的债务公司股东等不再需要偿还】。
融创公司被申请第15章认证,可以防止债权人利用纽约法来规避已被香港法院裁定的重组条款,和规避履行重组条款下的有关义务。由于融创美元债受美国纽约法管辖,因此融创在香港进行的重组,必须获得美国第15章认证,才能确保在美国的有效性——不然美国债权人还可以在美国申请融创破产。
在跨国公司的重组案例中,进行第15章认证属于例行程序。认证过程本身并不会改变重组协议的任何条款,债权人的利益将与香港法院裁定的协议安排完全一致。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在内的多家房企,以及瑞幸咖啡、华晨电力、协鑫新能源等其他行业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获得了第15章认证。
二、融创、恒大为什么不愿意在美国被确定进入破产程序?
看起来融创、恒大只是为了资产重组才进行的破产保护,但是实际上,我们认为两家公司核心是不希望自己在美国被申请破产。
这就要从两家公司的基础情况说起了: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上市地在香港,发起的美元债在新加坡交易,实质资产都在境内,就是不知道实控人是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双国籍人(在美国出生但是在国内长大)。
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环境下,这两家公司主要资产(房地产)都在我国境内,但是不完全受我国法律管控。
基于这种情况,无论是其在新加坡、中国香港被申请破产,由于法律限制,这两个地区如何来境内确定资产、执行资产都是个问题。
但是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一旦两家公司被美国法院裁定破产,那么美国可以追索其在全球内的资产。
想一想融创、恒大以及相关主要人员,泛散布在全球的资产,中国香港、新加坡有没有要求其他国家配合冻结、执行的能力?这不好确定——但是美国法院肯定有这个追索能力,所以一旦美国进行破产,某些人员的境外资产可能就得不到保护。
三、我国目前的情况
可以说为了解决这个实践情况,我国针对性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新法2024年1月1日生效。
新法中规定,涉及破产的案件,无论你母公司是什么个情况,只要你这家公司设立在中国,想要处理自己公司名下的财产,就必须在中国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走破产程序。
其他国家的破产结果,清偿结果,我们国家不认也不执行。否则这些企业在国外破产,按照国外的破产结果处理国内的资产,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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