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但是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根本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一案中进行了明确,下文我们简单讲述此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案情:离婚约定房产归孩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被债权人要求执行
本案的基本案情比较简单,就是一笔借贷产生的衍生纠纷中,沈某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是某小额担保公司。
小额担保公司在执行中查封了沈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这套房产其实是沈某和丈夫周某的婚内财产,登记名义是沈某、周某共同所有。本案基础的借贷纠纷发生后,沈某、周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产归两人的儿子小周所有,但是离婚后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将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小额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时,这套房产仍然在周某、沈某两人的共同名下。
二、一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这套房产可以被执行
首先,法院认为这套房产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两人的儿子小周,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赠与在物权上还没有生效,这套房产至今仍然是沈某、周某的财产,不是儿子小周的财产——我国房产采取公示物权主义,核心要以登记为准,避免当事人私自造假协议对房屋权属产生分歧。
并且,离婚后双方也没有积极的就房产进行处理。
其次,沈某、周某作为房产的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已经延迟了很长的房屋拍卖时间,在此期间仍然没有人就房屋提出确权或者析产。
对此,法院综合分析认为,周某作为前夫,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最后,虽然法律规定,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但是房屋属于特殊财产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所以法院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最终判定继续执行这套房产,但是对周某应该享有的50%的份额在拍卖款中予以保留。
三、律师解析
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中的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本身财产处理是否合理、双方处理财产的时间(是否有逃债可能)、实际拍卖房产会不会损害各方利益等利益均衡角度,综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被拍卖。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就要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做好协议内容的风险把控。
以上就是本案的主要内容,如果读者有需要可以私信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