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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被广泛使用,用于杀灭或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减少疾病的传播。消毒产品是否合格与健康息息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应严格把关,索取相关证件。那医疗机构应该如何落实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哪些证件呢?
案情简介
济南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为患者治疗时使用了A牌妇科抑菌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该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该A牌妇科抑菌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建立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在购进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后续处罚
该单位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遵照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解读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案件评析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消毒产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哪些消毒产品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购进消毒产品前认真查验索取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该案中A牌妇科抑菌产品属于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是第二类消毒产品,应当索取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该单位虽然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落实到位。
卫监提醒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已采用网上备案管理,广大消费者和医疗机构购买消毒产品时可以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信息。
来源:山东卫生监督执法 济南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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