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孙女士买了一套房,而且已经住了4年左右,突然有一天三个陌生人来敲她的家门,说房子不是她的,要求其三天内搬走,否则会在其不在家时把门撬开,把孙女士一家赶出去,孙女士非常疑惑。
孙女士怎么都想不明白,这房子明明是自己的,而且房产证还在自己的手中,房子怎么就变成是三个陌生人口中的谢女士的。孙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可能自己被盯上了,于是就想到物业查看监控,顺便拿着证据去报警,可是发现什么都查不到。
当时三个陌生人上门时,其中一个留了一个联系方式,于是孙女士就联系了对方,孙女士被告知她的房子现在确实是属于谢女士的,因为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她。
孙女士静下心想了想,房子可能是其丈夫卖的。据孙女士说,一年前因其丈夫的原因, 俩人协议离婚,当时签了一份协议,表明房子归孙女士,这是丈夫对她的补偿,然而自那以后其丈夫没有出现过,所以俩人一直还没有离婚。
孙女士觉得其丈夫就是故意把房子卖了,想独占房产,不想分给其任何财产。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孙女士发信息询问了其丈夫,他也表明确实是把房子卖了,并且要求孙女士尽快搬出去。
孙女士想不明白,明明已经签订协议,其丈夫怎么能反悔呢,再说房产证在自己手里,他又是怎样把房子过户的呢,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孙女士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了解了孙女士的事情后,就先询问其丈夫,既然当初已经签了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孙女士,为什么要反悔呢。于是联系上了他,但是对方接起电话后似乎并不想说话,一直说信号不好就挂掉电话了。
后来继续拨打其电话,孙女士丈夫并不接电话。无法从其口中得知卖房子的事,孙女士就想知道房产证在自己手中,房子是怎么卖的。于是调解员联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因房子是登记在其丈夫名下,他可以一个人来挂失,因此因为他是房子所有人,可以处置房子。
一、孙女士因其丈夫的原因,双方协议离婚,并且签了离婚协议,表明房子归孙女士所有,那么这协议是当时的双方意思,可以说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因房产证上还是孙女士丈夫的名字,因此其丈夫转手把房子卖了 ,而且买家谢女士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那房子就属于谢女士,孙女士只能搬出房租,如果不搬就存在侵犯谢女士权益的行为。
二、孙女士和其丈夫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没有真正离婚,而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签协议时也表明房子给孙女士 ,就是赠予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说当初签协议时表明房子归孙女士,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过户给她,实际上产权没有转移,而孙女士丈夫存在卖了房子,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协议,既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icon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孙女士丈夫在婚姻期间偷偷把房子卖了, 也属于转移婚前财产的行为 ,是违法的行为,孙女士有权请求返还自己应得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有婚前协议,而且是因孙女士丈夫原因俩人要离婚,现在其丈夫又擅自变卖房子,因此孙女士是有权要求其丈夫把所得的房款归还的。
房子已经协议给了孙女士,但是没有过户在其名下,而孙女士丈夫却偷偷把房子卖了,这样的行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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